互联网贷款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指标等量化监管标准,并严禁地区性银行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保持强约束,收紧趋势凸显,互联网贷款面临持续的调整压力。

本刊特约作者方斐/文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等相关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执行效果。

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内涵,并就贷款风险、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初步建立了银行互联网制度框架。根据《办法》的规定,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办法》并未对出资比例等方面进行定量要求,各机构在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等方面难免存在差异,为细化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要求,体现政策监管的一致性,此次《通知》明确给出了三大定量指标要求:首先,在出资比例上,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将对互联网平台与中小银行通过联合贷款模式无序扩张形成较强约束。过往个别互联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2%,此次不低于30%的出资比例将显著降低其杠杆率水平,对于有限资本金可支持的信用扩张形成实质性约束。

其次,在合作机构集中度上, 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在有限一级资本净额约束下, 将降低其对单一合作方的依赖,寻求更广泛的合作渠道,进而实现风险分散。对于合作方而言,在单家银行主体面临约束的背景下,市场将不再是少数巨头赢家通吃的局面,而是更为充分、友好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优化合作机构生态。

最后,在限额管控上,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该项措施有助于避免银行依赖互联网渠道盲目扩张零售信贷规模,结合关于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定来看,在C端业务相对受控的情况下,后续地方性银行将进一步回归本源、服务区域经济。

除三大定量指标要求外,《通知》亦明确提出:第一,严控跨地区经营,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第二,严格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第三,审慎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就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限额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或将对部分中小银行形成进一步约束;第四,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需同时参照《通知》和《办法》的要求。

明确三条红线

2月20日,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在2020年7月颁布的《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指标等量化监管标准,并严禁地区性银行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强监管主要体现在升级明确三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是出资比例: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而此前联合贷款平台方出资比例多为1%-20%,平台方需要降低自身杠杆率。

第二条红线是集中度指标: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对平台和银行都有限制。对平台方而言,由于联合贷款合作银行主要是中小银行,剔除六大国有银行后中小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规模合计9.39万亿元,测算单一平台能够促成的联合贷款规模上限3.35万亿元(=9.3925%/70%),若要拓展天花板需加强与国有大行的合作;对中小银行而言,有部分地方性银行与单一平台联合贷款余额已超过25%的比例限制,未来需要分散合作机构的集中度。

第三条红线是限额指标: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不排除个别银行超过这一比例,但绝大多数银行远低于这一比例。

更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严禁地方性银行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一点比2020年7月《办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但由于2020年10月最新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已要求区域性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因此市场对此规定已有一定的预期。这一规定对平台方的影响较小,平台方只需通过系统筛选客户区域,然后找到对应区域的中小银行发放联合贷款即可;但对欠发达地区的中小银行影响较大,由于辖区内消费贷、经营贷需求较弱,难以找到合意的客户。

2020年11月,监管下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联合贷款进行规范,此次《通知》将银行、非银机构包括在内(外资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均参照执行),意在拉平监管标准,堵住监管套利空间。无论平台方使用何种金融牌照,均需遵守上述三条红线。

三条红线主要针对联合贷款模式,而纯助贷模式不受此限制。目前,互联网贷款以头部平台和地方中小银行的联合贷模式为主,未来头部平台要保证规模,要么与全国性银行增加合作(相比地方性中小银行,全国性银行具备自主风控能力,和头部平台地位更加对等,议价能力更强),要么向助贷模式转型(助贷模式下,平台方分润比例较联合贷模式更低),无论哪种方式,平台方的信贷服务费率都会较之前下降。由此可见,监管倾向于鼓励联合贷款模式向助贷模式转型。

总体来看,本次监管办法的核心要点在于规模与集中度两个方面。首先,新增量化指标,控制总规模和集中度。《通知》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对之前的监管文件明确了量化要求,包括合作方出资比例、单一合作方集中度和总额规模,从银行端和合作方端同时提出监管要求。其中对集中度的要求最严:出资方的一级资本金额是主要约束。其次,不得跨区域经营。监管再次强调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和不得跨区域经营两大要点,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互联网贷款监管。

对银行(资金方)的影响有以下两点:第一,对银行业总体影响小,综合考虑,预计目前互联网贷款的整体规模在3万亿-4万亿元左右,相比178万亿的贷款余额占比较低。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参与方以头部流量平台和区域性中小银行为主。第二,互联网联合贷款从区域性银行向全国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国有大行)转移。不允许跨区经营,地方性银行可提供贷款的目标客群将明显减少,所释放的贷款需求将由股份制银行、互联网民营银行和法人直销银行等承接。此外,一级资本净额更大的银行能承接更大的互联网贷款规模。

对流量平台(资产方)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头部流量平台的信贷规模受限(资产方单一平台集中度监管)。根据2020年三季度的数据测算,所有非四大行可释放的单一平台互联网贷款总规模为3.6万亿元。如果要突破现阶段的规模限制,头部平台需要加大与大型银行以及非银机构的合作力度。第二,通过对互联网贷款规模的控制,抑制国内居民杠杆率的持续上升。与央行2020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方向一致(“居民部门债务风险虽然整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第三,资产方和资金方议价能力更对等。后续合作银行向头部集中,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更加对等,平台向银行收取的信贷服务费率或有所下降。

从互联网存款到贷款的相继规范,监管政策的转变实际上利好头部银行份额的提升。2021年1月,监管规范互联网存款业务,禁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银行存款,限制区域银行异地存款规模,存款竞争格局将重塑,银行业存款成本压力有望缓解,利好具备客户基础和自主平台优势的头部银行。

此次监管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对于严重依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渠道的银行,消费贷款规模增速将明显放缓,而拥有客户获取能力、自主风控能力的头部银行有望进一步提升在消费信贷领域的市场份额。

监管升级规范更严

相比之下,此次互联网贷款新规较以往版本更为严格。相比2020年的规定,对2020年7月份发布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五大方面的补充:

1.自主风控:新规规定银行需要自主风控,不允许外包风控关键环节。背后主要目的是引导银行承担风控主体责任,加强风控能力。

2.贷款限制:新规规定联合贷款中,合作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30%;银行和单一合作机构发放的贷款余额(银行表内)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贷款的50%。根据监管的表述,背后原因主要是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监管,避免监管套利和集中度风险。

3.区域限制:新规规定地方性银行不允许跨区域放贷,与前期监管导向一致,即引导地方银行立足本土市场。

4.纳入信托:本次新规将信托机构被纳入互联网贷款监管体系。背后主要原因是信托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因此,监管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将信托纳入监管,避免监管套利。

5.过渡期:新规除了出资比例、跨区域经营限制以外,过渡期与2020年的规定一致。出资比例和跨区域经营限制则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存量自然结清,总体来看,监管希望新规与2020年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给予银行一定的空间,以实现平稳过渡。

与2018年版本相比,新规总体表述与2018年网络流传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类似,但在适用范围、区域限制和互联网贷款占比方面更加严格。

本次互联网贷款新规的发布,主要是信托以及部分对互联网平台依赖度较高的中小银行受到影响。对于自主风控、放贷能力强,且全国经营的大中型银行来说,预计市场竞争压力将进一步缓解,议价能力提升。

平安证券认为,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有助于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监管保持强约束,互联网贷款面临持续的调整压力。《通知》在 2020年7月《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补充了具体的量化监管指标,反映了对互联网贷款监管力度的持续收紧。结合2020年 10月以来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环境全面趋严的变化,《通知》传达出的监管信号十分明确,即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保持严监管,严控过快增长,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通知》在集中度、限额管理以及异地经营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预计短时间内对存量业务现有的商业模式带来持续的调整压力。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政策敏感性以及目前行业仍处在一个正本清源、持续规范的过程,未来需要密切关注后续的监管动向。

《通知》全口径纳入30%出资比例的监管,联合贷款存在压降压力。根据《通知》的规定,在联合贷款模式下,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此前网络小贷新规保持一致。考虑到现阶段联合贷款模式下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预计互联网贷款存在一定的压降压力。以蚂蚁集团为例,以2020年上半年公司表内信贷余额、促成消费贷余额、ABS存量规模测算,其出资比例仅为11.9%,远低于《通知》30%的要求。《通知》将信托、消费金融纳入合作方口径,合作方在资本压力下,预计未来互联网平台将更多选择纯引流的助贷模式与银行开展线上信贷合作,但仍需跟踪监管动向。

《通知》通过设置单一集中度和限额管理要求,约束过互联网贷款的快增长。《通知》对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集中度和限额管理的要求,明确在联合贷款模式下,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同时,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结合目前线上贷款规模(根据奥纬咨询提供的数据,2019年年末,国内线上贷款规模为8万亿元,同期银行贷款规模为129.8万亿元,一级资本净额为18.1万亿元),浙商证券认为,新规对行业的整体影响有限,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前联合贷开展较为激进、对单一线上渠道过分依赖的部分地方中小银行可能存在调整的压力。

监管收紧趋势凸显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明确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是对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不过,《通知》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

从出资比例来看,对于联合贷,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标准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此前市场对于此比例规定已经有相关预期。

从集中度管理来看,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截至2020年年末,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整体规模为20.05万亿元,假设全部与一家互联网巨头合作,按25%的比例粗略估算,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规模预计不超过5万亿元。考虑在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因素,其促成的联合贷整体规模预计不超过7.14万亿元。按照2020年年末银保监会披露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146.85万亿元计算,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联合贷款占总贷款比例预计不超过3.4%。

从目前行业的联合贷情况来看,整体没有超标。从单家银行的情况来看,以招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数据为例,一级资本为6016亿元,与单一机构合作出资的规模上限为1504亿元。从个股情况来看,部分银行或有调整压力。

从限额管理来看,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按照2020年年末银保监会披露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146.85万亿元计算,静态测算下,《通知》规定下的网络贷款中联合贷市场规模上限为73.42万亿元,远高于当前线上小贷8万亿元的规模,限额管理预计对各家银行的影响有限。

从严控跨地域经营来看,《通知》明确规定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之前限制异地存款的思路一脉相承。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预计直销银行、互联网银行可豁免。

从过渡期来看,《通知》要求新规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第二阶段,对出资比例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整体来看,从2020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出收紧的态势,《通知》的出台符合市场预期。对单家银行来说,对部分互联网贷款比例较高的中小银行形成了较强的约束,促进商业银行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此前联合贷业务较为激进的银行或有一定的集中度调整压力;对行业整体而言,当前行业规模仍在测算的上限之内,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预留出一定空间。

此外,监管明确信用卡分期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此举仅为口径调整,对银行整体营收影响不大,但将影响部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的重新摆布。部分之前将信用卡分期收入计入“手续费收入”科目的银行,未来其手续费收入的绝对金额和占比可能会有所下降,而“净息差”和“净利差”等相关科目可能会抬升。

未来,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数据将更加“真实”,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银行,如招商银行等将有一定的估值优势。上市银行2020年中报数据显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收比例仅不到20%,除股份制银行外的大部分银行均低于平均水平,“抽水”后将更低。而招商银行在信用卡分期收入计入利息收入科目的情况下,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仍高达28.5%,领先于绝大部分上市银行,体现出其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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