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法槌落下。二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在该案之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局部应用中引起争议,比如城市公共交通路口设置人脸识别系统查处违反交通规则人员,学校引入人脸识别装备监控学生听课情况等。

然而,伴随着争议,人脸识别产业没有停下步伐。相关报告预计,全球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将从2019的32亿美元增长到2024年的79亿美元,将以16.6%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

“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定程度上给快速发展的技术亮了红灯,让人们停下来思考:技术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是否会反噬?人脸识别的应用边界在哪?

争议漩涡中的人脸识别技术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人脸识别行业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人脸识别技术投入在2017-2018年达到巅峰,根据IHSMarkit的数据,2018年中国在全球人脸识别市场的业务占据了将近一半的份额。

随着2017-2018年人脸识别技术的投入,2019年人脸识别技术在实际场景中落地。随之引起不少争议,人脸识别第一案、智慧课堂行为管理系统对学生异常行为反馈、AI换脸应用ZAO……都是2019年人脸识别具有代表性的事件。

2020年,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家居的布局,使得人脸识别门禁考勤市场随之增长,此外,新冠肺炎疫情也给社区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按下了加速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对小区安装人脸识别的“一场维权”,再次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风险带入大众视野。劳东燕称,成为“透明人”的想法,令自己觉得非常不安。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需用“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来进行严格的规制,用法律来打造抑制技术泛滥、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防护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合法是指处理信息的目的合法;正当是指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手段正当;必要是指必须限定在达到目的所必需的限度之内,不能超范围收集和处理信息。

他认为,必须强调目的合法、手段正当、限定在必要限度之内。特别是必须强调必要性,就是说是否为达到目的所必需?是否存在其他对个人权利较小侵害的替代方式?收集和处理的信息是否是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范围之内?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人脸识别应用必要性意味着,使用该项技术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相似的收集手段,但是其危害性、侵入性更小的话,那么不应当以收集人脸信息作为首选项。

亟待规范的线下场景

就在1个月前,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门明确常见39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人脸信息不在这39类App必要信息收集范围内。

这也意味着,人脸信息在线上App的收集有了一定规范。

但是,对广泛的线下场景的约束仍存空白。

人脸第一案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延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人脸信息不同于其他个人生物信息,例如指纹需要接触才能采集,但是人脸信息采集是非接触性的、隐蔽的。在该案中,杭州野生动物园是通过拍照片的方式采集人脸信息,在不告知用户拍照用途的情况下,用户很难有任何的感知。

央视315晚会上,报道了包括科勒卫浴、宝马、江苏大剧院在内的20多个知名品牌或机构,在门店内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在未经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窃取消费者人脸信息,标注顾客第几次到店、男女、年龄等信息,从而进行营销分析。

石佳友表示,人脸属于典型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对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敏感信息的处理必须得到个人的单独同意;立法机关所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

“单独同意是指必须就特定的事项单独告知权利人并取得其同意。”石佳友强调。

但是这一原则的落地并非易事。记者随机询问了不少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社区的居民,多数社区安装时是单方面通知,居民对采集程序了解程度不高。

此外,遍布社区、商场等地人脸识别设备,不仅是对社区居民、商场消费者,甚至还能捕捉到路人人脸信息,这也令人担忧。

石佳友认为,如果在公共场所设置人脸识别装置,应依法报批,并应设置醒目的标识进行提醒和说明,譬如,提醒公众进入人脸识别视频采集区域,并简要说明信息处理的目的和范围,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张延来表示,目前人脸识别应用的场景太多了,很难一刀切,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个案或者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等,逐步把适用场景确定下来。

去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其中要求,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这被视为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禁令。

立法该如何规制?

前瞻产业研究院预计,未来五年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将保持23%的平均复合增长速度,到2024年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

如何在快速发展的产业中,防止人脸识别滥用、保护个人权益,需要法律规制。

“人脸识别第一案”使得人脸识别进入司法场域。然而案子胜诉后,原告郭兵称对结果“失望”。石佳友认为,这是“没有胜诉的胜诉”。

石佳友解释道,野生动物园作为商业机构,如果未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显然无权收集消费者的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园方将这些敏感信息作为入园的唯一方式,在消费者拒绝提供时拒绝其入园参观,所侵害的不止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更涉嫌侵害其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合法权益。

“判决并未对动物园方的单方行为构成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而更多地是强调其属于改变先前约定的违约行为,这不能不说是遗憾。”

对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侵权后如何维权?这是案件胜诉后需要思考的。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修订中,对人脸信息等个人生物信息予以高度关注。

吴沈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订,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在复杂的应用场景中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立法有必要对于个人生物信息的应用场景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同时,对于重点场景当中的利益平衡规则作出明确的单列规定。

他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立法的层面运用场景化的规则设计,实现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权益的动态平衡。“不能期待有绝对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当中,做出更好的公共决策判断。”

张延来认为,目前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这个条款很有杀伤力,一旦将侵权行为与企业营收挂钩,罚则就具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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