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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 从证券业务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典总则编确立了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对证券一般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01

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守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需要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原则。

除此之外,基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商事属性,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还要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等原则。

02

某自然人是否可以从事证券交易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原则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不能为达到证券买卖目的而申请开设股票账户的。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证券公司在对其身份及合法收入来源等进行审查后,可以按规定为其办理开户及证券交易的手续。

03

客户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证券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自然人客户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被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实践中,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操作证券账户。

由于从事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客户一般为成年人,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其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确定:(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法人客户或非法人组织客户,其因解散或破产、注销等情形导致主体资格即将或已经丧失的,实践中,按照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主体来代其行使财产权利。

04

证券公司保护客户信息相关要求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此,证券公司应按照民法典以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图文来源:“中银证券”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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