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构化发债、严肃查处各类逃废债行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

8月1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信用债市场,对信用类债券的发行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规范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发行人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逃废债行为。

一位评级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监管文件。从信用债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既强调防范风险,又明确表示推进违约债券市场化的处置。对于债券市场法制化建设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

具体来看,主要梳理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从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方面,《意见》指出,更好保障债券违约的法治化处置,实现市场化出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为债券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二,从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防范监管套利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禁止出借债券账户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规避内控或监管,禁止为他人规避内控或监管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定的重要信息。

第三,《意见》也从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升信用评级质量方面进行规范。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方法体系,推动形成有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降低外部评级依赖,在提升投资机构内部评级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弱化和取消行政强制评级要求。鼓励发行人选择开展主动评级或投资人付费评级,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第四,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意见》指出,按照承担风险能力,采取统一的标准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价。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标准,严禁通过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主准确定价,自行承担风险。

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的基本标准和流程,保障处置过程平等自愿、公平受偿、公开透明。健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债券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集体诉讼和当事各方和解制度。健全违约债券转让等市场化出清机制。

第五健全定价机制,促进形成充分反映信用分层的风险定价体系。《意见》指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第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和统一执法,压实各方责任。《意见》指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专业把关作用。对中介机构存在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受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问责,自律组织应积极采取自律措施。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市场监管和违规处罚。建立健全市场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治理约束机制,以及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统筹债券市场宏观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协同发力,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统筹宏观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改革创新,稳步扩大双向开放,不断提升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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