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来源:IPO上市号 投行那些事儿

投行克星!

两家券商先后因同一IPO项目翻船!

四名保代前仆后继被采取监管措施!

Image

Image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8 号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存涛、

李明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

张存涛,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明克,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张存涛、李明克作为国信证券指定的发行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研发投入相关核查不审慎

发行人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规定的第二套上市标准,其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6.21%,仅略高于相关指标。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境内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部分异常情况,具体包括:研发领料方面,仓储管理员在梳理个别研发项目领料单时,存在补签、代签等不合规情况;研发人员以邮件形式请购个别项目的材料费,由财务部根据采购发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但发行人未有相应的领料流程,请购单也无法对应至具体研发项目。人工费用方面,发行人境内公司未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并存在同一部门常备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岗位混同、常备研发人员不固定等情况。

国信证券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充分获取发行人相关研发领料及工时统计等原始记录进行核对验证,也未能提供常备研发人员各月薪酬计入研发费用比例的有效依据。此外,发行人差旅费根据报销凭据归集至具体研发项目中,但保荐人提供的穿行底稿中,未见报销内容对应至具体研发项目的信息。

(二)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与披露内容存在差异

一是销售与采购业务函证底稿不完整,部分核查情况与披露情况不一致。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针对发行人 2017 年至 2020年第一季度的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保荐人独立执行了函证核查程序,通过快递公司寄发函证,对境外客户和供应商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发出函证,回函均由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收取。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工作底稿中未见发出快递单、未回函函证的发出留底件及相关替代程序底稿、供应商回函差异分析底稿等,无法印证已披露的核查情况。现场督导过程中,保荐人补充提供的材料显示,存在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联合发函,部分客户和供应商仅向申报会计师回函而未向保荐人回函等情况,与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独立执行函证工作等情况存在差异。

二是境外存货相关核查情况与披露情况不一致。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保荐人对申报会计师报告期内已执行的存货监盘情况进行复核,对境外存货实施了包括函证确认主要项目进度、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等核查程序。现场督导发现,保荐工作底稿中未见对申报会计师部分境外在产品监盘情况的复核底稿、对部分境外在产品进行函证确认的核查底稿和对未回函客户的替代程序底稿等,无法印证已披露的核查情况。此外,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保荐人采用监盘与函证相结合的方式对 2020年末发行人境外在产品进行了核查,核查比例为 65.77%。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实际核查比例为 55.45%,低于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的核查比例,且其向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客户确认在产品的相关函证程序设计存在瑕疵。

保荐人对发行人销售、采购、存货的核查工作不规范,部分工作底稿缺失,部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与公开披露情况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执业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研发投入、收入成本核算涉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判断,属于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保荐人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审慎核查;同时,发行人系二次申报,在前次上市审核已重点关注并明确指出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保荐人仍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与研发投入内部控制相关的异常情况,未充分获取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对发行人销售、采购及存货的核查工作不规范,部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与公开披露情况存在差异,作出推荐决定不审慎,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国信证券及张存涛、李明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存涛、李明克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Image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黄斌、方书品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斌,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方书品,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黄斌、方书品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赫智能或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对收入确认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一)未充分关注影响发行人境外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相关核查不到位

2018 年,发行人收购了英国 Expert Tooling & Autom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 Expert)。Expert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21,143.18 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64.25,是发行人重要的境外子公司。现场督导查明,Expert 单一项目下存在多个订单, 在所有订单均达到完成状态时,确认该项目的收入。Expert 2019年第一大项目收入 1.89 亿元,不同资料显示该项目下的订单数量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原属于该项目下的部分订单被调整到报告期内尚未完成的其他项目,涉及金额 162.08 万英镑。但保荐人未能提供有效资料说明其对 Expert 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及各项目下订单的完整性予以充分关注,也无法对上述订单调整事项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Expert 各项目中最后完成的订单决定整个项目的收入确认时点。但保荐人仅对 Expert 各项目中单笔金额大于 10 万英镑的订单完成时间进行了核查,未能说明单笔金额大于 10 万英镑的订单是否能够涵盖各项目下最后完成的一笔订单,也未考虑金额小于 10 万英镑但影响整个项目收入确认时点这一因素。

对于多数项目中最后一笔低于 10 万英镑的订单情况,保荐人未予充分关注并采取访谈或函证等核查手段。

此外,保荐人也未对发行人境外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充分核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未见其查阅境外客户、供应商的股权结构等信息。

(二)未充分关注境内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

现场督导查明,发行人境内收入确认过程中存在部分异常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发行人部分项目的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应当交付使用一段时间才能进行终验,并在终验后确认收入。但部分项目收入确认当月仍存在大额领料情况。二是发行人存在向部分客户大额付款的情况,金额分别为 2,200 万元和300 万元。但保荐人未充分关注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异常情况,未能提供有效材料说明上述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三)函证核查程序不规范

现场督导查明,保荐人在首次申报和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时对境内主要客户分别实施了函证程序。其中,首次申报时保荐人函证内容包括含税销售额和应收账款余额。根据函证结果,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的回函不符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分别为 62.28%、4.02% 、21.74% 和 22.00%,回函不符金额占比较高。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时,保荐人再次函证的内容包括开票金额、回款金额、合同金额和终验年度,但并未包含应收账款余额。根据再次函证结果,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的回函不符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分别为 0.00、3.67 和3.37 ,回函不符比例明显降低。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时,保荐人未函证应收账款余额且未充分说明理由。保荐人函证核查内容不充分,可能导致相关回函无法真实、准确反映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情况。

二、对于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的核查不到位

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研发材料投入主要用于关键核心部件样机试制与测试及样机加工、试制及测试。对于费用化研发项目中形成的样机,由于样机的销售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研发样机作为表外资产计入备查簿,实际销售时冲减研发费用。现场督导查明,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用以记录研发样机入库、出库状态、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情况的证明文件,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未留存研发样机备查簿等关于样机的资料。

现场督导期间,保荐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未能有效说明人工费用和间接投入的准确性及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影响。保荐人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未予充分关注。

三、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

现场督导查明,保荐人因统计错误、重复计入等原因,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收入分布情况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前 10 大项目 2017 年12 月、2019 年 6 月、2019 年 12 月确认的收入占 2017 年、2019 年 1-6 月及 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08%、42.43% 、40.76% ,收入确认集中于报告期各期末。现场督导查明,上述各期末确认的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0.23%、7.07% 、11.66%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收入确认分布情况的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二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开发支出调整金额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开发支出调整至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1,854.52万元、2,767.41万元、922.70 万元。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调整数据为927.83万元、2,398.92万元、894.82万元,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开发支出调整金额的披露内容存在差异。

赛赫智能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第二套上市标准,营业收入和研发投入核算涉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判断,属于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审慎核查。黄斌、方书品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充分关注影响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和境内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未能规范执行函证程序,对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也未能对发行人收入及研发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黄斌、方书品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执业规定,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黄斌、方书品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期待您在留言区理性发布高见。

感谢耐心阅读,欢迎顺手点个“在看”

本文完。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