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提二个问题:几个大股东用全体股东的钱高价回购(4.58元)公司股票,且回购时只明确某种情况下注销回购股份—项,并未明确提及员工持股问题,现改变回购股份用途,低价转让(3元)给以公司管理层(大股东)为代表的部分股东,并且使用普通决议投票程序投票,从法律精神来讲:一,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否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风一开,后患无穷。证券市场将出现明目张胆的利用转债和职工持股以达到损公肥私目的的行为。望证监部门进行调查,此决议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合规,表决过程中有否违法违规问题?并进行处理。
2022-01-24 03:44:52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文中回购价有误:应为回购公司出价不高于7.5元,最后均价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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