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索赔征集条件:2018.6.25收盘时持股

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索赔案受理通知书

2022年3月初,我们接受金亚科技300028的投资者委托,继续向成都中院提出索赔申请。2022年3月15日,我们拿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作为案件承办律师,我们想提醒金亚科技的投资者,本轮索赔针对的是金亚科技的欺诈发行行为。因此,在索赔对象、索赔依据、交易区间条件、诉讼时效上都有别于此前的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最早在2015年年底展开,2017年下半年成都中院作出了第一批判决。诉讼进行期间,证监会分别对金亚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成都中院受理金亚科技这个系列索赔案件的时间较早,第一批索赔的投资者均未将立信列为被告,给后期获赔带来不少困扰。

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三日一价”分别为2015年4月3日、2015年6月5日、2016年4月8日,基准价格为28.9元/股。揭露日后金亚科技股价连续三个跌停,此后长期停牌到2016年3月30日。停牌期间A股两次熔断,大盘指数大跌。成都中院采用相对比例法认定本案的系统风险达到87.71%,导致投资者普遍获赔比例较低。

2018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金亚科技公司、周旭辉等17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 前述违法违规看似落地,没想到2018年6月26日,证监会突发公告,首次对外披露金亚科技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的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626通告”发出后,金亚科技股价一路跌到0.77元后停牌。退市整理期结束后,股价定格于0.3元/股。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最终导致退市,部分投资者近乎血本无归。

51索赔网提示,受损投资者参加金亚科技300028欺诈发行股票索赔案的集体诉讼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征集范围

本次索赔针对的是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征集范围包括所有在2018年6月25日收盘时持股的投资者,买入时间不限。 前期已经参加过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投资者,只要在2018年6月25日收盘时仍然持股,也可参加本次索赔,但须注意的是,已经获赔的金额可能会被扣除。

二、本次索赔对象

根据证监会“626通告”, 金亚科技的证券服务机构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本次索赔对象将包括两家证券服务机构。

三、本次索赔的法律依据

本次索赔的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重要时点

2021年2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0)川01刑初323号】,金亚科技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余三名自然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终止。本次索赔针对的是金亚科技的欺诈发行股票行为,相应的诉讼时效从刑事判决公告后起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投资者目前仍可参与。

五、投资者须准备的资料

参加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索赔诉讼的投资者,需要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证券交易凭证(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股票对账单),对账单从首次买入股票打印至清仓为止(最后日期可打印至2018年8月底)。

六、法律风险提示

除一般的诉讼风险之外,金亚科技的投资者还需注意,尽管证监会在“626通告”中表示,初查认为证券服务机构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但证监会至今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并无权威机构认定,这将直接决定投资者是否能如愿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与金亚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买入时间较早的投资者仍会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扣除问题。本案有可能会转为代表人诉讼。

特别说明:证券诉讼采取100%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在获赔前无须支付律师费,但应根据法院要求自行交纳诉讼费用。详细内容可参阅51索赔网。

郎一华律师/51索赔网首发

2022年3月23日

附件: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股票索赔案民事诉状(仅供参考)

民事诉状

原告:XX,性别X,X族,XXXX年X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西路81号1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建新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720307596L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禹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49137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主楼17层1701、1702、1707

负责人:葛锦标

统一信用代码:31110000746123816A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XX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XXXXX元、佣金损失XXXXX元、印花税损失X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028。原告系二级市场投资者。

2018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调查发现金亚科技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2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0)川01刑初323号】。

原告认为,被告一实施了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被告二、被告三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在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并持有至基准日后,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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