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基金组合与养老投资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解读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成为未来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发文规格高,涉及部委有人社部、财政部、税务局、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平台建设、账户模式、缴费水平、税收优惠、投资范围等重要环节均有顶层设计,对于参与其中的信息平台、金融机构、销售机构等相关方的职责以及相应的监管方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从2018年就开始探索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2018年人社部、银保监会推动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同年证监会也开始推动养老目标FOF的发展。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试点推动缓慢。2020年以来,国家多次发声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发展;2021年2月26日,人社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经过4年多的准备,这次《意见》的发布也是各方充分准备、水到渠成的一个结果。

从《意见》具体内容来看,对以下重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明确。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二是关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明确。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三是关于缴费水平的明确。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社部、财政部负责适时调整上限。

四是关于投资产品的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各类型产品名录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公募基金由证监会来确定产品目录。

五是关于信息平台的明确。信息平台由人社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

六是关于运行机构的职责明确。商业银行负责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商业银行、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负责资金账户的指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提供适合养老投资的产品。

七是关于监管机构的明确。人社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相应金融机构的监管.

《意见》是纲领性文件,《意见》的落实还需要以下细则的落地:

一是税收优惠的具体细则还有待明确。

意见只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也规定了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上限是12000元,但是税收优惠的具体细则还有待落地。2018年试点的个人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是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领取收益时按照25%部分免税,剩余75%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想鼓励参与人积极参与,需要设定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产品目录还有待各相关监管部门确定。意见发布后,银保监会、证监会将制定细则,以确定哪些金融产品可以作为个人养老金投资的标的。从可投资产品范围看,风险收益特征从低到高分别是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商业保险、公募基金,基本涵盖了普通老百姓日常投资的品种。但储蓄存款的期限;银行理财的期限、类型;公募基金的类型、风险收益特征要求等还有待确定。从目前证监会发展养老FOF的监管思路来看,鼓励养老金长期投资、且选择风险收益特征稳定的产品。

《意见》发布,表明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将进入快车道,作为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从稳妥起见,《意见》要求先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其次个人养老金业务为资管行业开辟一个新的业务板块,美国资管行业在K401计划发布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单从养老FOF来看,经过3年多的发展,据Wind,截止2022年3月31日,养老型FOF共166只,规模1132.50亿元。《意见》发布后,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的产品均会获得较快发展,养老FOF同样相比于过去3年将会获得较快发展。而且个人养老金的长久期性,也为我国资本市场带来长期投资资金,有助于逐步降低市场波动性,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风险提示:本材料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材料中的观点、分析仅代表公司研究团队观点,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中的信息或表达的意见并不构成实际投资结果,也不构成任何对投资人的投资建议和担保。任何媒体、网站、个人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证券:
  • 中加安瑞平衡养老三年(FOF)(008930)
  • 中加安瑞稳健养老一年(FOF)(007673)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