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索赔针对的是金亚科技发行股票时的欺诈行为,被告包括为金亚科技IPO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诉讼时效从刑事判决书的公告之日(2021年3月24日)起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2018年6月25日收盘时持股)仍可参与。

关于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三日一价”的说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资者喻石女士的委托指派郎一华律师担任喻石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2)川01民初3432号的代理律师,现就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三日一价”的认定问题,提供如下说明:

一、关于实施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贵院在(2020)川01刑初323号生效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金亚科技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因此,本案中,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9年10月9日,即金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公告最早发布之日。

二、关于揭露日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金亚科技2018年6月26日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首次披露证监会查实,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因此,本案中,金亚科技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18年6月26日。

三、关于基准日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因此,在本案中,金亚科技虚假陈述的基准日为2018年8月7日。

四、关于基准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因此,本案中,金亚科技虚假陈述的基准价为0.974元/股。

特此说明!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律师

2022年4月24日

(相关文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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