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李明等天隆管理层拒绝控股股东审计,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构成了隐匿会计账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李明及天隆公司的行为明显情节严重,且侵犯了科华众多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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