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l*ST科华(SZ002022)股东损失的司法救济

原创 纪文军 孙楠 投资保护 2022-05-1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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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股价暴跌2022年4月21日,深市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科华生物,*ST科华,代码002022,以下简称“科华生物”)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天隆公司”)以总经理李明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科华生物对控股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天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拒绝履行天隆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拒绝配合科华生物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开展2021年度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天隆公司2021年度财务账册等重要信息,可能因此导致科华生物 2021年度财务报告会被立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华生物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21日开盘,科华生物股票即封于跌停,在此后的几个交易日中,仍以跌停收盘,至4月26日才打开跌停。4月30日,科华生物公布《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该年报载明,立信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5月6日,五一长假后首个交易日,科华生物的股票名称变更为“*ST科华”,又一次重演了跌停三连板。至2022年5月13日收盘,科华生物的股价已经由4月20日收盘的13.02元跌至7.7元,近乎腰斩,投资人损失惨重。02

起因:禁止行使一切股东权利的司法保全2018年6月8日,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仲裁案四申请人”)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由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向天隆公司进行增资,并收购仲裁案四申请人持有的天隆公司股权。

2021 年7月13日,科华生物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发来的《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仲裁申请书,案件申请人为仲裁案四申请人,被申请人为科华生物,主要仲裁请求为科华生物支付投资款105亿余元,另有其它仲裁请求。

2021年7月14日,科华生物公告了仲裁事项,在公告中,提及仲裁案四申请人申请保全了科华生物持有的天隆公司股权及部分银行账户。

2021年7月30日,科华生物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民事裁定书》((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一、(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二),主要内容为:因仲裁案四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冻结科华生物银行账户六个,冻结存款38,323,812.13元,期限一年。查封科华生物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2%的股权;在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2%的股权,期限为三年。科华生物认为超标的查封,向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申请复议。

2021年8月13日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 011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科华生物在与仲裁案四申请人在仲裁委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禁止行使所持西安天隆 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禁止科华生物通过其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

2021年10月12日,科华生物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2财保54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2021)陕0112 行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两份裁定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针对科华生物不服(2021)陕0112财保546号和(2021)陕0112行保1号两份《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作出的裁定,裁定的结果为驳回科华生物的复议申请。

2021年12月16日和12月17日,科华生物分别向天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发送了科华生物《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函》(下称《配合审计工作函》),请天隆公司各位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配合立信会计师按时完成对天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2021年12月25日,天隆公司总经理李明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财务总监发送了天隆公司《对贵司<关于集团年报审计预审工作的函>及<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函>的回复》(下称《审计工作回复函》),以科华生物所持天隆公司62%股权被冻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禁止科华生物行使西安天隆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以及向科华生物开放财务资料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为由,明确表示目前无法配合科华生物预审会计报表以及后续的审计工作。03

救济:侵权之诉本案的事实可以简化为,未央区法院依仲裁案四申请人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在科华生物与仲裁案四申请人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生效前,禁止科华生物行使在西安天隆的股东权利。天隆公司高管以未央区法院裁定为据,拒绝对配合科华生物聘请的会计师审计,导致科华生物2021年年底审计结论为“无法出具意见”,触发深交所退市规则,股票被冠*ST,引发股价大幅下跌。

《民事诉讼法》(2021版)108条关于保全错误的法律规定是: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另有最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涉及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从侵权实体法的视角,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1165条或1166条:1165条是一般侵权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66条是特殊侵权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围绕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需要考量以下几个焦点问题:一,申请保全错误致他人损失,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要适用民法典1165条还是1166条?二,在本案中,仲裁案四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禁止科华生物行使在西安天隆全部股权,是否有过错或不当性?三,投资人是否产生损失?四,申请保全的行为与损资人损失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就以上的几个问题,逐一梳理如下。

一、申请保全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被侵权人是否有责任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民法1166条规定的是特殊侵权,是无过错责任,但特殊侵权应当有法律的规定。《民诉法》108条属于民法典法第1166条的所规定的法律,《民诉法》108条规定赔偿的前提是“申请有错误的”,该表述中并无过错字样,所以不能依据《民诉法》108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保全错误是无过错责任。此外,在实务中,储多案例均以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为归责原则,如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1520号案。

二、仲裁案四申请人有无过错的问题

此涉及到仲裁案四申请人是否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结合本案的事实,仲裁案四申请人应当存在主观的故意,有重大过错。

首先,禁止科华生物行使在西安天隆的全部股权权能,既无必要性,又无合理性。诉讼保全的目是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对被告一方的财产的流转进行限制。四申请人请求冻结股权,限制股权转让、质押,甚至于限制增资、限制变更天隆公司高管,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和减值,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但调阅账薄和审计,是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与财产的保值与安全没有任何的关系,禁止股东行使知情权,明显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其次,依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每年必须披露经审计的年报,不如期公告年报,会招致严格的监管措施,甚至退市。从2021年12月下旬到2022年4月下旬,科华生物多次与天隆公司高管李明等人交涉,但四申请人控制的天隆公司坚决不配合审计。在申请行为保全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仲裁进度,要挟的意味特别明显。再次,司法裁定仅禁止科华生行使西安天隆的股权,而仲裁案四申请人控制之下,苏州天隆也不配合审计,也显示出仲裁案四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禁止科华生物行使西安天隆全部股东权利,过错特别明显,性质特别恶劣。

三、关于损失问题,股价从13元跌至7.7元,是客观的事实

四、损失与错误查封的关联性问题

彭年才等四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之初,科华生物、小股东、和社会公众,都没有预料仲裁案四申请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视5万多小股东为草芥,把退市当成儿戏,拒不配合审计,形成“无法出具意见”的年报,所以2021年7月科华生物公告诉讼之后,股价没有明显波动。2022年4月21日,此时两市年报披露已近尾声,科华生物公告披露天隆公司仍不配合审计。此时形成“无法出具意见”的年报已是大概率事件,该公告直接引起股价连续跌停。2022年4月30日,科华生物披露“无法表示意见”的年报后,导致科华生物被特别处理,股票名称变更为*ST科华,又引发第二波连续跌停。通过科华生物公告与股价走势对比,明显体现出股价大幅下跌与“无法表示意见”年报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表示意见”年报系天隆公司拒不配合审计所致,天隆公司拒不配合审计的理由主要是未央区法院的司法查封,未央区的司法查封是仲裁案四申请人申请所致。以上因果关系链条是直接的,排它的,必然的,足以认定仲裁案四申请人申请保全行为最终导致股价大跌。

因此,*ST科华持有人依《民事诉讼法》108条、《民法典》1165条起诉仲裁案四申请人损害赔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声明:


1、本文所涉的事实,均来源于科华生物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2、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为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作者所在执业机构意见,也不是文章发布平台的意见。作者观点有不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最终本案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以生效的司法判决为准。


3、本文不是投资建议文章,以本文为据买卖股票,责任自负。


4、本文作者作为资深证券投资保护律师,正积极联系和寻找*ST科华持有人,代理受损失投资人向提相关责任主体提起索赔之诉。


5、本文为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2-05-17 05:14:16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有多少人参与了这次维权

2022-05-20 13:23:48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违法必究,大家一起举报投诉维权

2022-06-22 07:28:21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2019年科华生物分子诊断业务整合给天隆公司导致天隆公司从每年至少亏损几千万到整合后2019年当年利润九千多万,科华生物的业务在上市公司的权益是百分之百,整合给天隆公司变成了百分之六十二,此种整合有没有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有没有损害上市公司权益?在有进一步投资协议的情况下,把上市公司优质资产整合给天隆公司导致天隆业绩大增进一步投资协议收购成本大增,这种整合是不是利益输送?有这种整合就算没有疫情发生,天隆公司剩余百分之三十八的股权也是天价,只不过没有105亿这么离谱,这种整合算不算合谋掏空上市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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