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称: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499

索赔理由: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一、索赔条件

(1)在2018年8月28日2019年1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科林(科林环保002499)股票,且在2019年1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2)在2018年8月28日2019年4月2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科林(科林环保002499)股票,且在2019年4月25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以参与。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案情背景

2021年7月6日,*ST科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1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2年1月5日,*ST科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 号)。

2022年4月1日,*ST科林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三、处罚内容

证监会查明,*ST科林违法的事实如下:(1)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2)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1)对科林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2)对黎东、李曾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3)对冯玮、张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4)对万健敏、姬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5)对邓步礼、李磊、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ST科林原是一家集大气污染控制领域除尘系统设计、袋式除尘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工业粉尘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自2016年底开始布局以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行业,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

2017年9月,科林环保与邮都园及其股东邮都园农业三方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12月1日,科林环保与邮都园、邮都园农业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合作协议》,规定高邮项目由科林环保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垫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建成投产。

*ST科林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对高邮项目作为公司已签订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

2018年11月下旬,*ST科林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然而*ST科林对于该事项并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1月31日,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方才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

2020年4月21日,科林环保披露《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公告》,说明高邮项目自2018年11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

2020年4月21日,科林环保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公司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进行了业绩修正。

此外,高邮项目由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通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 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科林环保 2018年半年报至少虚增营业成本2,195.85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 6,773.80 万元的 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2,005.58 万元的 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211.46 万元的 52.87%。

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科林环保应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科林环保却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8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五、最新财报

2021年10月30日,*ST科林发布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35万元,同比下降158.9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亏损-3444万元,同比下降104.69%。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668万元。

2022年1月25日,*ST科林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为1500万元—2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为5111万元—581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003万元—4703万元。

六、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科林002499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321173244W)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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