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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晚,ST摩登(002656)发出违规担保案结果公告,一审判决中输了官司的公司在广州高院二审判决中胜诉。涉及广州农商行担保案的三家上市公司,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奥有望依照广州高院的裁判规则,取得胜诉!

 

以过错责任判定上市公司承担1/2责任判决模式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及股民的利益,如果违规担保仍能让公司担责,相关行为人则可能因此获益、进而以极其小的成本去掏空公司,此种“和稀泥”的错误裁判思路,无形中将导致无法遏制,甚至变相鼓励违规担保这类滥权行为。为广州高院符合立法和司法潮流的判决点赞

 

 

 

公告显示,ST摩登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粤民终3349号”的《民事判决书》,就周志聪与公司、林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一、类似的一审“经历”

 

 

2020年7月,一审判决公布,广东中院裁定,林永飞向原告周志聪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摩登大道对林永飞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周志聪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ST摩登及周志聪不服,均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类似的“违规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经ST摩登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法定代表人林永飞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公司将周思聪民间借贷案列入计提,周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事项涉案金额为1.65亿元,计提金额为1.45亿元。

 

 

三、或最后一致的命运?

 

根据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担保无效正确,但认定摩登大道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林永飞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广东高院予以纠正。综上,周志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广东高院不予支持。摩登大道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广东高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欠妥,广东高院予以纠正。

 

通过此案的二审的裁判我们可以发现:

 

1、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上市公司不应当按照旧法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案在一审裁判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二审对判决进行了纠正,是广州高院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遏制、对于国家处理违规担保稳定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的顺应、是对于公平正义,成千上万股民利益的维护。

 

3、同为广州的案件,并且都是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相信涉及三家上市公司的广州农商行巨额担保案也能依据同案同判的法理原则,得到广州高院的公平判决!

 

 

附:摩登时代关于违规担保案二审公告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7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粤民终3349号”的《民事判决书》,就周志聪与公司、林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0日,周志聪与林永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永飞向周志聪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2019年1月18日,林永飞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周志聪1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另案处理),承诺将按约定分三期结清,并以公司名义承诺为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林永飞无法按期还款,周志聪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新发现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如下: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林永飞向原告周志聪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摩登大道对林永飞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周志聪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周志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周志聪均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2)。

二、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成伟,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超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程健,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林永飞

(二) 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粤民终 3349 号”的《民事判决
书》,内容如下:“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担保无效正确,但认定摩登大道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林永飞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周志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摩登大道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1423 号民事判决主文
第一、三项;

2、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 01 民初 1423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 604,300 元,由周志聪负担 604,300 元。

二审案件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林永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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