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刘光将其转让后剩余持有的全部公司约2.28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9.1059%)所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提案、提名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刘光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委托川投信产行使。刘光和川投信产因此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承诺共同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次委托权利的行使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川投信产实际持股比例成为东方网力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持股比例超过刘光届时持股比例10%(含本数,即川投信产持股比例-刘光持股比例≥10%)为止。委托期限内,未经川投信产书面同意,刘光不得单方面撤销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在委托期限内,如刘光拟采用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川投信产对刘光减持委托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川投信产现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约3.1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870%,公司控股股东现变更为川投信产,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光变更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05-23 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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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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