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12

第二章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


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


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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