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明确水利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重点 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合理回报机制



  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王仁宏)据水利部消息,日前,水利部召开推进水利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工作部署会议,部署推进水利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重点工作。



  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强调,要根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聚焦国家水网重大工程、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智慧水利建设等重点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效益导向、分类施策,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坚持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更好更快发展。



  据悉,《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近日发布。



  在合作方式上,《指导意见》针对水利项目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其中,对水库大坝建设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块,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应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对于重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通过向下游水厂等产业链延伸、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等措施,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对于河道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治理项目和河湖生态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生态修复项目,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条件,鼓励通过资产资源匹配、其他收益项目打捆、运行管护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



  在政策支持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同时,推动建立合理回报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最高检、水利部共同发布《协作意见》深化协作 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北京6月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9日联合召开以"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称《协作意见》),以及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



  张雪樵介绍,最高检通过部署专项活动、直接立案办理重大案件、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特别是探索推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在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深化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的协作配合,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出台了《协作意见》。



  《协作意见》由四部分组成,重点围绕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义、领域、机制、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在领域方面,《协作意见》总结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明确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5个重点协作领域,并列举了一些典型违法情形。在机制方面,《协作意见》明确了在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重大复杂问题联合挂牌督办。



  "通过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保障作用,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魏山忠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最高检,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



  据介绍,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聚焦大江大河保护治理,保障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上,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水资源保护领域案件4件,包括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督促推动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等;行洪安全领域案件2件,包括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水生态保护领域案件2件,包括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河道岸线保护领域案件2件,包括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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