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退 sz300028$
金亚科技(300028)索赔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即于金亚科技上市之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本案今日开庭,主要是围绕三日一价进行辩论,接下来法院会聘请第三方机构核算我们的金额。
特别提醒:金亚科技(300028)已经收到成都中院刑事判决文书,欺诈发行等刑事犯罪,罪名成立。股民索赔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进入正式诉讼阶段。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2024年02月,该日期后起诉维权,承担因时效已过的败诉风险。
二、金亚科技(300028)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8年6月25日,金亚科技发布《涉嫌犯罪案,被证监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该公告显示:金亚科技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创业板函【2018】第40号),现对该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2018年6月25日,本所接到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8〕527 号)。
根据该函,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实,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 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金亚科技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3月23日晚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川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所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公司、周旭辉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事项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金亚科技及周旭辉等人均未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金亚科技上市保荐机构为联合证券、审计机构为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为天银律师事务所。
三、特别提示
以上可索赔范围为暂定标准,待调查程序结束后,律师根据证监会认定的具体违规事实,可能会对索赔条件作进一步调整。
四、谢连杰律师团队
单位名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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