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对于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产品、基金销售渠道等门槛要求,以及一系列鼓励长期投资的制度安排等。这些对于推动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的壮大及资本市场长期投资者占比的提高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个人养老金可投产品方面,《暂行规定》对于基金产品的规模和运作提出要求。《暂行规定》提出,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运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作为可投基金产品,全面推开后再拟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同时提出基金产品需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在部分城市的试点初期,个人养老金可投的产品主要是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各类养老目标FOF基金。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退休日期选择相对应的养老目标日期FOF基金,也可以根据风险偏好选择相对应的养老目标风险FOF基金。在试点期结束后,投资者还可选择除养老目标FOF基金以外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类型基金产品。

其次,关于基金销售渠道方面明确门槛限制。《暂行规定》中,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同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满足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保有规模不小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这些条件筛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基金销售渠道,保证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销售渠道自身实力相对强大。

最后,从申赎和持有费用、绩效考核、基金评价等多方面鼓励长期投资。《暂行规定》中要求对个人养老金设置特别份额,并允许设置特殊机制安排如豁免申购限制、豁免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等;对于基金考核上,则明确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对于基金评价机构,则要求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 5 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等。这些安排一方面对个人养老金投资进行费用优惠,鼓励个人投资者进行养老金投资,另一方面也促使基金管理者进行长期投资。

总的来说,《暂行规定》对于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可投资产的类别和销售机构的门槛,并建立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有助于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养老金投资,并使养老金投资品种更加多元化、投资期限长期化,以期能实现个人养老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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