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基本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与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了公募基金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安排和展业要求,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操作路径。(注:本文数据均来自wind公开信息。)

试行阶段投资养老目标基金。《暂行规定》指出:“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为中低波动且含权益资产的基金产品,包含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和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两类)。

养老FOF是国内最早为养老金第三支柱专门试点打造的资产管理产品之一,是公募基金行业为个人养老投资布局的产品。2018年3月,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制度发布,同年8月首批养老目标基金获准设立。国内养老目标基金主要包含两类,即养老目标风险型FOF和养老目标日期型FOF,其各自特征如图2。

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7日,全市场FOF产品数量共计有304只,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44.52亿元。而目前养老目标基金共195只(A/C/E合并178只,数据来源,Wind全部FOF产品中含“养老”的基金,包含养老目标风险基金和养老目标日期型基金),基金份额合计981.13亿份,最新资产净值1068亿。其中,目标日期基金165亿元,目标风险基金903亿元,持有人户数超过302万,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养老目标基金39只,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约48只。

全面推开后投资范围将扩容。对公募基金行业来说,当前最直接受益的是相关养老FOF产品迎来发展的机遇期。在试行阶段,一些相对低风险基金品种暂时尚未被纳入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范围,如货币基金、同业存单指数基金等产品。未来,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条件的成熟,预计将会有更多其他类型的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正如《暂行规定》中明确,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个人养老金第三方支柱的不断发展成熟,未来个人养老金投资可参与的基金产品范围将更加丰富。

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实施名录管理,将于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二)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并暂停办理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等。

《暂行规定》从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对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较高要求(如图3)。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目前满足要求的销售共40家机构(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基金销售机构),其中银行18家,券商15家,第三方机构7家。但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目前利用公开数据尚无法计算。(数据来源:wind,截至2022.06.28)

在个人养老金基金制度实施和发展过程中,个人养老金基金的销售机构也需要具备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合规专业及稳健运营能力。《暂行规定》十七条明确提出名录管理和移出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已纳入名录的基金销售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一)连续2年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保有规模、个人投资者比例要求);(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注销;(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机构被移出名录后,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如果触发上述规定,即使满足相应硬性指标,也会从合格销售机构名录移除。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到,近一年符合《暂行规定》十六条要求的15家证券公司中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个例,但是否属于“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还需监管层甄别。

销售机构名录每季度更新,随着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增长和销售机构的销售保有量增长,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将持续增加。

费率优惠。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清晰约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进行注册或者备案。为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个人养老基金将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该份额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同时可以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机制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豁免申购限制、免收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且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等相关机制。其中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为规定动作,其他则为自选动作。也就是说,未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份额,除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该份额相比同一只基金的其他份额,在费率优惠方面也会有一些相对优势。

独立账户运作。由于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投资者购买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产品前需在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根据《暂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根据投资人申请提供相关账户服务,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账户服务包括:

投资者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一旦存入,可以在这个账户里赎回、转换基金产品,但是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暂行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

《暂行规定》强调,个人养老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的自有资产。非因投资人本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相关基金份额。

注重长期考核。在投资人领取期的资金使用阶段,为鼓励长期、分期领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针对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基金转换等方面做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资产安全运行,包括强调信息提示、适当性管理、封闭安全运行以及注重养老投教。强调基金销售一站式服务,便利投资人参与。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客户端等设置养老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养老投教等“一站式”服务。协助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在人社部信息平台开立信息账户。

证监会还授权中证登等机构建设并运营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息平台(基金行业平台),服务基金行业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基金行业平台与人社部信息平台、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建立系统连接,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实施管理。基金行业平台应当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和报送功能,定期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报送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运行情况。基金行业平台业务规则于同日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及证监会发布《关于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中低波动型产品开发创设力度,开发适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基金产品”后,关于个人养老金投资金融产品更加明确的计划方案。《暂行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又前进了一步。短期看,直接利好公募基金FOF发展。中长期看,对中低风险公募基金也将受益,如货币基金、短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固收+,以及中长期业绩稳定的各类公募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的长久期性,也为我国资本市场带来长期投资资金,有助于逐步降低市场波动性,推动我国个人养老金市场繁荣和资本市场迈向更成熟、更稳健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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