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发现孙丽霞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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