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起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索赔案件一审管辖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针对此案件采用的示范性案例审判方式。目前,示范性案例二审判决已生效,投资者胜诉。有了示范性判决,其他ST天马索赔案件的审判效率能有较大提升。同时提示,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1月初,不足三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末班车。

回顾ST天马信披违规事件,2018 年 4 月 27 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18118 号)。2019年11月6日,ST天马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 号)。

经查,ST天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 2 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天马股份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存在虚假记载。对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 11.63 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84%、 37.46%。对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 11.63 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2.77%、 32.02%,同时导致 2017 年第三季度虚减财务费用 21,392,576 元,虚增净利润 16,044,432 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3,854,048.6 元。并且,天马股份关于诚合基金资金来源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生效判决,ST天马(代码:600807)索赔申报条件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收盘时还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声明:

前期风险代理,案子结束拿到赔偿款后再支付,提成比例不高于18%。



相关证券:
  • ST天马(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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