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经理为什么要在体外成立自己控制的类金融公司?》
在025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7年逼迫借款人的母公司,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成立类金融子公司西安中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信托经理人L某及其同伙,一直把持着该公司的印鉴和实际控制权。借款人及其母公司被屏蔽在外,对这俩家类金融子公司的运作情况无法了解,无法控制,这给信托投资人带来相当不确定的风险。
对信托经理的上述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 :
1. 英大信托的管理层参与了吗?默许放任了吧?
2. 这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吗?向投资人作信息披露了吗?得到投资人允许了吗?
3. 不专注信托项目的管理,却利用职务之便体外搞类金融公司,无论是信托资产出风险还是类金融子公司出风险,影响信托资产安全,信托经理和信托公司要不要赔偿投资人?
4. 西安中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虽于2020年被秘密注销,但是内蒙古众跃电力作为历史股东,为什么信托经理L某在内蒙古众跃电力股东存续期期间故意把持隐匿这该类金融公司的印鉴,业务,资金、账目,不敢让我司以及母公司其他股东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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