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股票名称:天宝退(天宝食品002220)
二、索赔条件:
在2016年8月29日-2018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天宝退(天宝食品002220)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案件背景: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2019]007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2019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 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 2 号),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2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2 号),公司已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 2.5 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 2 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二)处罚结果
1、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五、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并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判决情况: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关可注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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