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超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ST新光(00214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本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

一、索赔股票名称:*ST新光(002147)

二、索赔条件:

在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ST新光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该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关注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

三、案件背景: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2020年1月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于2020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违规情况及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新光圆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权收购款名义,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结果:

1、责令新光圆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胡华龙、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ST新光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五、诉讼时效:2023年1月7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投资者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前未起诉要求赔偿,将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导致无法再诉求赔偿。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建议投资者尽快联系律师商量索赔事宜。

六、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ST新光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并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已经有投资者成功获赔。

中国证监会对ST新光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目前尚未审理判决,但本案诉讼时效紧张,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尽快起诉。

七、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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