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618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一、索赔条件

(1)在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买入*ST丹邦(002618)股票且在2020年12月14日收盘时卖出或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诉讼挽回损失;

(2)在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丹邦(002618)股票且在2021年4月26日收盘时卖出或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诉讼挽回损失;

(3)在2022年4月21日及之前买入*ST丹邦(002618)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诉讼挽回损失。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登记。

二、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1日*ST丹邦(002618)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21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三、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柔性印制电路板及材料制造业,包括FPC、COF柔性封装基板、COF产品及关键配套材料聚酰亚胺薄膜(PI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此次被立案调查之前,*ST丹邦问题重重,多次收到监管部门关注函、问询函。

2021年4月29日,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ST 丹邦披露的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审计范围受限; 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2021年7月15日,*ST丹邦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64 号)。深圳证监局查明,*ST丹邦公司在 2020 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19,301.57万元,其中涉及到 2020 年上半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导致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公司在 2020 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充分预估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2020 年度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1月27日,*ST丹邦公司披露《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司拟聘任旭泰事务所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

2021年12月3日,深交所对*ST丹邦下发《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ST丹邦说明公司在选择旭泰事务所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评价旭泰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 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相关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 并要求旭泰事务所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ST丹邦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并说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3月3日,*ST丹邦披露《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因旭泰事务所目前对于承接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胜任能力不足等原因,拟聘请广深事务所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

2022年3月4日,深交所对*ST丹邦下发《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ST丹邦认真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1)请公司进一步说明在短期内两次变更2021年年审会计师的原因;(2)请公司具体说明在聘请广深事务所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评价广深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评估过程是否审慎、程序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3)请广深事务所结合自身审计业务开展情况、证券业务审计项目经验、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从业经验、项目组成员配备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ST丹邦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并说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4)请广深事务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ST丹邦公司面临各项风险,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

2022年4月21日,*ST丹邦(002618)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专业从事证券维权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目前*ST丹邦已涉嫌信披违规,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规”)已取消诉讼前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ST丹邦受损投资者维权无需等待。公开数据显示,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四、最新财报

2022年4月29日,*ST丹邦发布2021年度报告,显示在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211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2.265亿元。

2022年4月30日,*ST丹邦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报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ST丹邦的归属净利润亏损为4980万元,同比增长10.84%;扣非净利润亏损为5012万元,同比增长11.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824亿元。

五、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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