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SZ002581)$  上市公司回复问询函的“拖延症”,病因与现有规则的宽松多少有些关系。当前的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申请延期的次数,并未强制要求。这个规定的初衷应是本着谦抑的监管取向,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自由空间。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把精力用在了钻规则漏洞,则势必会降低信息披露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完善交易所问询的相关规则,设置延期次数和回复时间上限,让上市公司有点儿紧迫感。对迟迟不回复的公司,可采取其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否则,大搞拖延战术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就此“习惯成自然”。这对整个市场生态的健康发展显然是极不好的“示范”。

像岳不群之流是没有底线的,延迟一百次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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