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因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以及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关于投资者就证券虚假陈述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2022 年 7 月 1 日至工大高新《2022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签发日,共有 124 名投资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大高新等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 986.35 万元及诉讼费用。

截至2022 年 8 月 26 日,累计共有 566 名投资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大高新等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 19,171.95 万元及诉讼费用。其中包含 30 起案件被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相关投资者的起诉金额为 410.45 万元。尚在审理案件 536 起,起诉总金额为 18,761.5 万元。工大高新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 5,827.57 万元。

2022年9月30日,工大高新新增 156 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156 名投资者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 1,234.20 万元及诉讼费用;个别案件请求判令张大成、姚永发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大高新就(2021) 黑 01 民初 1289 号判决书已于2022 年 8 月 25 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于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7月24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继续申报维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声明:

前期风险代理,案子结束拿到赔偿款后再支付,提成比例不高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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