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保千里收到针对2017年12月《调查通知书的》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8号)。4月30日,公司收到针对2018年5月高管、董事《调查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8号)。
违 法 事 实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二、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披露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处 罚 结 果
一、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庄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鹿鹏、何年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周皓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对陈杨辉、丁立红、张乾峰、黄焱、周少强、曹亦为、周含军、蒋建平、陈献文、陈德银、龙刚、林宋伟、李小虎、李翊、童爱平、王务云、梁国华、颜佳德、林新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市 场 禁 入 处 罚
1、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庄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鹿鹏、何年丰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思远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陈思远律师正在代理退市保千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买入退市保千(600074)股票,且在2017年12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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