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20元以上陆续买入康得新股票,持有至2019年1月15日,15日9点前看到康得新公告两笔债务违约风险公告,共计15亿,因为财报显示有150亿现金,感觉有假,便立刻挂跌停价6元4角6,开盘后不久卖出。之后1月16日,贵会对康得新发出关于15日债务违约的问询函,后又于1月23日对康得新立案调查。之后准备索赔将资料按律师要求准备好并寄给律师,今天收到律师通知,律师暂定索赔揭露日时间点为2019年1月23日,也就是康得新公告收到贵会调查通知的时间。
但我认为揭露日不该是1月23日公告接受调查时间点,而应该是1月15日公告债务违约时间点为揭露日,理由如下:
1.2019年1月15日发违约风险公告,同月16日收到贵会关于15日债务违约风险公告的问询函,同月23日贵会未收到康得新回复的情况下发出调查通知。贵会发出调查通知的依据就是15号康得新发出的债务违约公告内容和最新财报数据之间的矛盾。而不少投资者也同样是因为这个原因看到15号公告后确认最新财报数据造假才卖出股票,只不过投资者看到公告可以立刻察觉问题卖出股票,贵会需要一定程序才能发出调查通知,但主要依据都是1月15号违约公告。这是说明2019年1月15日才是康得新索赔事件中的揭露日时间点原因之一,而不是康得新公告接到贵会调查通知的23号。
2.很多索赔案件是用立案调查时间点作为揭露日。如果是通过非公开(例如举报等)获取线索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时间作为揭露日无可厚非。但如果依据的是公开信息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不应该定立案调查时间为揭露日,而应该以引发调查的公开信息发布时间为时间点为揭露日。比如康得新索赔事件就该定引发贵会立案调查的15日公告时间为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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