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9年1月15日至同月23日期间,有不少投资者认为财报有假卖出康得新,同期也有不少投资者赌重组买入。若以23日为揭露日时间点,大量长期持有康得新的价值投资者在15日公告后认为财报造假卖出股票就得不到保护,没有索赔机会,反而是15号到23号期间买入的投机赌重组的投资者得到保护,可以索赔,这样无法体现监管的公平正义。
4.关于揭露日时间点的问题或许还有我们不清楚的法规,但我个人在康得新上的惨痛经历逼迫我必须提出这个问题,为自己也为所有投资者。2017年开始20多元买入康得新,一家人3个账号全部满仓长期持有超过1年,在2019年1月15日跌停价6.46卖出,如果不是确定造假了谁这么干,当时已经绝望,后来知道可能索赔才有了点希望,现在关于揭露日的问题又难住投资者索赔的步伐。如果可以,希望以事实为依据,明确2019年1月15日为揭露日;如果和法规有冲突,必须以1月23日为揭露日,也希望贵会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未来合适时机修改关于确定揭露日的问题保护未来投资者的利益。
感受到贵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最近几年索赔案频繁有成功案例,衷心希望这次也能以事实为依据,确定康得新的揭露日时间点2019年1月15日,以便投资者能合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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