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生牌(Lcut)上海公司和被告美国生牌公司同属于生牌(lifetime)集团,属于关联公司,但是(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控股关系。"
--香之君起诉美国生牌法庭判决书
陷阱1:
(1)在合同磋商阶段由美国生牌母公司与厂商进行谈判;
(2)而合同的签约,却是由另一个法律主体生牌上海子公司完成。此时合同的主体悄然发生变更,而厂商并未察觉,误将二者当作同一交易主体。
结论:生牌美国母公司与上海子公司并非控股关系,而是关联企业。既然是关联企业关系,就是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
双方对对方债务互相免责!
美国母公司无须以其财产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可以置身事外,任凭中国厂商对其子公司(注册资本仅15万美元的皮包公司)行使追索权。
生牌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仅以注册资本15万美元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而真正的债务人美国生牌母公司则可以合法逃避债务。
此为本案关键。
陷阱2:
美国生牌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第三人,而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并未和厂商签订合同仅参与磋商,又何来偿还债务一说?
因此厂商无法对美国母公司行使追索权。
外商滥用有限责任公司原则设下的陷阱。厂商因为对债务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关系未能理清,导致落入陷阱。
综上: 美国母公司的作用是混淆视听和误导债权人,掩护子公司完成与债权人签约。
其行为本质是美国股东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规则欺骗债权人和逃避契约义务!其不诚信行为给中国厂商造成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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