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资源整合必须企业自愿。资源掌握在企业手中。对资源进行专业化整合必须要由企业同意,而不管是资源划出的企业还是资源划入的企业都是如此。经各有关企业同意且有明确可行的资源整合方案,据此,国务院国资委才能进行资源的行政划拨,进而实现资源的整合。否则,国务院国资委不应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企业间强行资源整合。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主体、资源的运用者,只有企业才知道资源的配置效果。获取资源可以是零价格,但资源本身是有成本的。当你拥有一项资源时,首先则意味着一定的支出,即使没有带来任何收入。有收入,支出则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占有一项资源,必须达到一定的收入时,才会带来相应的利润,否则就是亏损,一个背负的包袱。对一项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企业应该有相应的理性判断。如果资源能够带来期望的收益,企业是不会剥离的。相反,若资源不能带来相应的收益,但却要负担相应的支出,企业就会有动力将其剥离。同时,对于想获得资源的企业来说,取得资源应该获得相应的收入,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否则它不会有获取资源的积极性,以免给自己背上包袱。所以,经与资源的相关各方同意,由国务院国资委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资源的再配置则会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是明确整合后资源运用的主体。国务院国资委并不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它对资源的行政划拨只是配合企业完成资源在企业之间的再配置,它并不对行政划拨资源的配置后果负责,而真正承担资源配置后果的则是资源整合划入的企业。所以,对于这些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业绩考核,以促使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整合的预期效果。因为以行政划拨在企业间配置资源,对于划入企业来说,是以零价格获得资源,这会对企业获得资源产生一定的激励效应,一些企业可能会有动力获得资源,以便来扩大自己的规模,而忽视获得资源要产生的相应收益。正因为如此,将资源划入哪些企业,不是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意愿,而是要看划入企业能否带来相应的收益。只有那些能够高效率配置资源的企业才有获得划入资源的机会。
三是避免企业获取低效资源的动力。以行政划拨实现资源企业间的资源再配置,这提升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而其前提则是有了低效率的配置资源。如果在中央企业之间以行政划拨进行资源的再配置成为常态,则可能不利于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性,助长企业对资源的低效配置,甚至企业会增强获取资源的动力而降低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努力。因为若获取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国务院国资委会出手将其划拨其他企业,也就是说,企业获取资源,收益好可以留用,若不好,国资委出面给解决问题。显然,若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都比较低,而靠国资委进行资源的再配置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所以,国资委出面进行的行政划拨资源整合,是提升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补充,而不能成为主要的。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还得靠企业自身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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