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
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性的治理体系,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构建数字经济治理框架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一)明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宗旨是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同时应准确界定“资本无序扩张”的含义,通过“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实现数字经济“做强做大做好”的目标
好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核心应该是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已经站在了全球的前排,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行为。规范行为的最有效的方法是确立并落实清晰的治理规则,而不是运动式的整治,因为规范的目的是发展。对于“资本无序扩张”含义,最好能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比如干预政治、影响意识形态,这有利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避免出现扩大化的解读。划定“红绿灯”的做法具有清晰的政策指向,也比较容易理解并执行。不过,如果能用“负面清单”的概念替代“红绿灯”的提法,应该会更加有利于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二)搭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顶层结构,设立高规格的数字经济治理机构,统筹政策制定并协调政策执行。同时完善数字经济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数字经济法》,统领数字经济的治理政策
数字经济领域既有行业监管部门比如交通部、人民银行和工信部,又有一般性的监管机构如市场监管总局和网信办。大部分数字经济企业技术领先、业务综合性强,建议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高规格的机构或者授权一家现有的综合性机构,这个机构主要是代表国务院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统筹数字经济治理政策的制定,包括与全国人大的联络;二是协调治理政策的执行,特别是要消除监管空白、防止重复施政,同时也要把握不同机构推出新政的节奏。
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与数字经济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其中的一部分并非专为数字经济制定,不同法律之间还存在衔接不顺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尽快推动制定一部能够覆盖所有数字经济领域的纲领性的《数字经济法》,将来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基本法,统领全国平台经济的治理实践。
(三)建立三个层次的数字经济治理构架,第一层是反垄断执法,纠正市场失灵、恢复市场效率;第二层是经济监管,维持市场有效运行;第三层是企业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保持一致
这三层构架受同一套治理规则指导、追求共同的合规经营目标,但三者的功能应适当分离,在运营中则可以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尽快地恢复市场秩序,特别是增强行业的“可竞争性”。目前这个责任主要在国家反垄断局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执行的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可竞争性”条件,市场份额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垄断行为。如果关注消费者福利,需对数字经济中消费者的各种显性、隐形的成本和收益做综合、细致的计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表示,对于“二选一”、“差异化定价”等行为,需要认真分析其经济合理性。不过通常情况下应慎用反垄断执法这类刚性手段。
经济监管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包括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数字经济企业的监管职能同样应该适当集中,改变“九龙治水”的现象。与反垄断执法相比,经济监管更加柔性、常态化。考虑到数字经济监管本身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建议采取“回应型”的监管方式,监管与企业之间保持日常性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问题,同时给予被监管对象申诉的机会。也可以采用在数字金融领域常见的“监管沙箱”的做法,数字经济企业提出创新计划,然后在监管的全程监测下试运营新业务。
合规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部分,其目的是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合规管理在数字经济领域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企业的业务都涉及海量的数据、丰富的场景以及复杂的算法,完全依靠外部资源实施监管,难度非常大。通过合规管理,企业主动与监管部门合作,克服技术障碍,落实治理政策。企业可以主动向监管部门备案算法,并为监管部门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实行算法审计提供技术条件。企业还应该制定科技伦理准则,为“科技向善”提出更高的标准。
(四)将数字经济纳入国家的财税体系之中,先行在国内试行已经达成国际共识的数字税“双支柱”方案,改善数字经济收入在不同要素之间的分配规则,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共同富裕
数字经济的一些业务尚未纳入正规的统计体系,征税的难度也很大,但财税政策覆盖数字经济既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也有助于资源在全社会的有效配置。近期税务部门已经加大了对平台企业、网络直播等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以落实“双支柱”方案为切入点让财税政策体系完整地覆盖数字经济,根据各地平台经济活动的水平分配超大平台的税收收入,同时确定最低实际税率水平,避免各地恶性争夺平台企业总部。这些既能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也可以为未来与国际税收体系接轨铺路。另外,建议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完善财税政策,包括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以及改善数字经济收入在不同要素之间的分配规则,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秩序。
(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实现高水平、制度性的开放,大力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到国际市场大显身手创造条件
数字经济领域的开放是我国高水平开放政策的重要部分。无论是企业走出去或者引进来,还是参与数字贸易,都要基于国内国际规则的衔接。目前美国与欧盟已经分别提出了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应尽快提出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消费者隐私、属地限制、垄断和数字税等方面的主张,积极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多边协定,尽可能与数字技术较发达的欧美国家接轨,避免被排除在新规则制定过程之外。大力推进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数字投资与数字贸易,边实践、便完善规则,助力我国数字经济的平稳开放。
来源:中国人大网,(记者或编辑夏红真) 原文超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1/e85122dc97eb4c0d80c098ccd61197c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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