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已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支付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中第一笔5000万元赔偿款项

前期,大智慧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近期,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大智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达成调解协议,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约定张长虹先生支付公司因履行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共计334,634,680.99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四笔支付完毕,其中在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并在2023年3月2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859,641.58元案件受理费。

大智慧公司已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了张长虹支付的案件受理费859,641.58元,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了张长虹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

齐翔腾达公司董事陈晖失联 联系其工作单位未收到回复

近日,齐翔腾达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陈晖联系,均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公司已向陈晖的工作单位联系询问其现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陈晖工作单位的回复,无法确定陈晖失联的具体原因。

威孚高科子公司被客户合同诈骗 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

威孚高科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4月12日晚,收到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被告知:威孚国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因案件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估本次事项对威孚国贸及公司的影响。

近日,威孚国贸向客户就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中,发现部分应收类款项不一致情形,可能被合同诈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工作。

新智认知原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罪 收到执行款55万元

近日,新智认知全资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原职工利用签订经营合同及合同款项对外支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子公司财物的职务侵占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原子公司员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合计6,746,188元,涉案钱款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新智数据。

依据判决结果,子公司新智数据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发还的255万元款项。

节能国祯分公司伪造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故障被环保部门处罚10万元

节能国祯芜湖分公司于4月12日收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2月8日22时至2月9日10时期间,芜湖分公司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无异常的时段,将出水总排口配套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内标记为“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裁量结果,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芜湖分公司处罚人民币10万元。

为控股股东3000万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违规 金花股份及原实控人收证监局警示函

金花股份于4月11日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2018年10月16日,金花股份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金花股份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花股份对上述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吴一坚、张梅分别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及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父亲违规短线交易20000股公司股票 劲仔食品原监事李丽收证监局警示函

劲仔食品原监事李丽于4月10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李丽作为劲仔食品时任监事,父亲李松桃于2022年10月31日累计买入劲仔食品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192079元;11月3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20460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配偶违规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珠江股份监事卢梅英收证监局警示函

珠江股份4月11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卢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卢梅英于2020年6月起担任珠江股份职工监事。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卢梅英配偶唐盛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珠江股份”股票,其中2021年11月2日买入84,200股,成交金额25.43万元;2021年11月25日卖出84,200股,成交金额27.62万元;2022年4月27日买入76,800股,成交金额25.27万元;2022年6月1日卖出76,800股,成交金额31.33万元;2022年6月13日买入76,200股,成交金额25.76万元;2022年6月23日卖出76,200股,成交金额30.63万元;2022年7月14、15日合计买入10万股,成交金额33.6万元;2022年10月18日卖出10万股,成交金额32.8万元。

卢梅英作为珠江股份的监事,你的配偶上述交易“珠江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卢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威创股份被诉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存款1002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威创股份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刘可夫、回声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刘可夫、回声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威创股份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刘可夫、回声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可夫、回声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20万元等值财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敦煌种业被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846万元

敦煌种业于2023年2月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林青、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涛、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永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林青、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涛、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永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裁定: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林青、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涛、徐永勋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8,466,851.92元(其中执行标的28,371,080.9 元,含执行费95,771元);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 14,098,856.31 元(其中执行标的14,003,085.31 元,含执行费 95,771 元);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林青、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涛、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永勋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4、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林青、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涛、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永勋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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