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抽水蓄能行业分会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抽水蓄能行业分会

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路振刚

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和《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公布了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标志着《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以下简称“633号文件”)全面落地。

抽水蓄能具有调峰、调频、调相、储能、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基础功能,在保障大电网安全、提升电力系统性能、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电力系统发展,预计未来负荷峰谷差(率)将持续呈现上升,需要足够的灵活调节电源保障电网安全、保证电力供应。

一、实现抽水蓄能价格机制落地生效

发改价格〔2021〕63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电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抽发损耗;容量电价回收全部成本、获得合理收益,随同输配电价回收,形成了核价机关、核价规则、核价标准相统一的核价体系。本轮核价充分体现了抽水蓄能电价机制精神,真正实现了政策的落地生效。

本次抽水蓄能监审核价是国家层面首次统一对全国48座抽水蓄能电站进行成本价格监管。国家发改委严格依据抽水蓄能核价办法规定,在大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行业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公正公开成本监审,科学核定北京十三陵等31座在运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实现了新老电价的有序衔接;统筹考虑未来三年抽水蓄能电站投产情况,合理核定了河北丰宁等17座新投产电站临时容量电价,并兼顾了安徽绩溪等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投产电站容量电费。同时,国家发改委在深入调研当前各省区对抽水蓄能容量实际需求,前瞻性考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方向,确定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范围和比例,并在本次核价中同步明确,彻底理顺了抽水蓄能电费疏导渠道,为电站投产后电费足额结算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体现抽水蓄能功能价值

随着能源转型进程不断加快,新能源、微电网、互动式设备将大量接入,电力系统“双高”“双峰”特征凸显,系统的物理基础、功能形态深刻变化,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重大挑战。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电力系统的重要调节电源,能够在不同工况下快速转换中发挥功能作用,有效保障电网安全。

抽水蓄能电站产品和服务具有公益性公共品特征,本轮核价通过政府定价的形式全面体现了抽水蓄能提供的服务价值,并首次提出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作为“系统运行费用”随同输配电价回收,反映了抽水蓄能服务电网安全的本质特性,有利于抽水蓄能更好发挥功能作用。

三、有利于引导抽水蓄能有序投资

抽水蓄能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面临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特别是抽水蓄能电价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出台后,抽水蓄能行业进入了多模式开发、多主体投资、加快发展新阶段,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热度高涨,个别地区相对集中的问题逐渐显现。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高度关注国内抽水蓄能投资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了政策引导,重视规划管理和价格引导。本轮核价严格按照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控制核价参数,强化平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考虑各省市电价承受能力,核定的价格水平兼顾电站经营实际需要,同时有效降低了电力系统运行成本,预期能够推动抽水蓄能有序开发,有利于形成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

总体来看,本轮抽水蓄能成本监审核价作为发改价格633号文件发布后的首轮核价,既有效维持了在运电站持续经营,保障电站充分发挥功能效益,又合理核定了新投产电站价格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将对未来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进一步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产生深远而重大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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