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2016财务作假当时董事会是袁明的班子。就因为此事项暴雷股价暴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当时公告写的很明白,把参与者和策划者都一一列了出来,袁明是此次事项的主导人,还有其他董事会成员共同参与者。


既然事实明了但为什么那么多人单单起诉同洲电子呢?我想他们的律师也明白如果拉上袁和其他成员可能会拉长案件时长毕竟袁现在不知去向。

我想说的就是这个索赔金额不是单单同洲电子全额赔付,而是涉案人员按法院判决比例共同赔偿。

之前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做了违法的事情,过几年一看事情不好马上辞职失联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然后让上市公司背锅?上市公司确实有连带责任但是绝不可能负全部责任。

我就是好奇袁明背这么多事情到底还能挺多久呢?他手里的同洲股权我看也拿不了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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