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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