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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333
粤能许可〔2023〕49号
广东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套50万吨/年碳五分离装置、2套3.5万吨/年石油树脂柔性装置、2套4万吨/年固化剂装置、1套8万吨/年SIS/SEPS装置、1套15万吨/年异丁烷制顺酐装置,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分析化验楼、中控室、综合楼、仓库、循环水场等,主要设备包括再沸器、预热器、搅拌器、化工用泵、冷水机组、空压机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29696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原料用能1027545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8596万千瓦时、1.3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67.69万吨、0.45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28.85万吨、碳五消耗量不高于50万吨、异丁烷消耗量不高于18.75万吨、氢气消耗量不高于0.58万吨;项目碳五分离装置单位处理能耗不高于2046.21千克标准煤/吨、石油树脂装置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28.99千克标准煤/吨、固化剂装置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137.45千克标准煤/吨、SIS/SEPS装置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595.89千克标准煤/吨、顺酐装置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994.04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请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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