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50 在湖北省武汉市洪
山区徐东大街 63 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 2 楼 206 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在内
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除国家能源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控股股东
国家能源集团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90,000 万元(不含本数)且不超过 150,000 万元
(不含本数)。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
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获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
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
4
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国家能
源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孰
高值)作为认购价格参与认购。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824,798,309 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
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1 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二期项目 302,808 60,562
2 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三期项目 207,090 41,418
3
国能长源随州市随县百万千瓦新能源多能互补基地
二期 100MW 项目 56,000 16,800
4
国能长源荆门市源网荷储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钟
祥子项目光伏电站 333,234 25,820
5 国能长源潜江浩口 2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102,365 30,710
6
国能长源谷城县冷集镇 23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
目
118,000 35,400
7
国能长源荆州市纪南镇 1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
目
51,468 12,940
8
国能长源巴东县沿渡河镇 10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
项目 45,440 13,632
9
国能长源荆门屈家岭罗汉寺 7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
电项目(一期) 35,017 7,505
10
国电长源谷城县盛康镇 5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
目
25,150 7,545
11 补充流动资金 47,668 47,668
合计 300,000
5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
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
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6、国家能源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
股份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安排。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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