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及实控人邵学犯单位行贿罪 分别判罚金300万与30万获刑2年6个月

华宇软件实际控制人邵学家属于2022年4月25日中午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邵学提起公诉。邵学家属随即将上述信息转达公司,并转递了邵学的书面辞职报告,邵学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华宇软件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追加起诉,将公司以单位行贿罪与邵学单位行贿案一并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宇软件于6月9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华宇软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邵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子公司代人垫付债权款2316万未及时审议披露 粤宏远A收证监局警示函

粤宏远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粤宏远存在:一、未如实披露受让贵州鸿熙矿业股权情况。根据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4年4月山西鸿熙矿业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2014年11月粤宏远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经核,粤宏远2014年11月发布《关于参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合作经营的公告》称,其与山西鸿熙矿业、柳某阳等相关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山西鸿熙矿业分别向粤宏远、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45%、15%股权,上述公告披露内容与“公司先向山西鸿熙矿业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将其中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柳某阳”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相符。二、未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1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宏泰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垫资人代王某江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王某江受让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债权款2316.237万元,上述垫资截至2023年5月才全额收回,经查,前述垫资形成财务资助,粤宏远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29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周明轩作为粤宏远董事长或总经理、鄢国根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连莹作为粤宏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粤宏远、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净利润亏损中超控股未能提前预告 公司及财务总监收证监局警示函

中超控股于6月1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4月15日,中超控股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 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12 号)5.1.1 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超控股、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境外子公司8.74亿元贷款到期未能偿还被交易所问询才披露、融资信息等未完整披露 *ST泛海收证监局警示函

6月8日,泛海控股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泛海控股存在:(一)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务逾期情况。公司境外子公司泛海广场有限公司向洛杉矶市中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贷款约8.74亿元,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1日。后泛海广场有限公司未偿还该债务,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直至2023年4月7日披露《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时才提及该事项。(二)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融资信息等问题。1. 未完整、准确披露民生银行24亿元融资信息,2020年3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关联交易公告》称:公司拟向民生银行京分行申请24亿元融资,期限12个月。2020年4月14日,公司发布《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4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但公司2020年3月27日前已向民生银行申请对该24亿元融资延期。公司上述公告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应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相关议案未保障股东享有的知情权等。2. 未完整、准确披露民生银行17.8亿元融资信息,2022年9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整融资相关安排的关联交易公告》称:现公司拟向民生银行申请调整上述融资的相关安排,其中17.8亿元融资到期日由2022年9月11日延期至2023年8月11日。9月27日,公司发布《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整融资相关安排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2022年9月9日前已向民生银行申请对该17.8亿元融资延期。公司上述公告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且相应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相关议案未保障股东享有的知情权等。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未按公司内部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等问题。

北京证监局现对泛海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永安药业牛磺酸产品被诉专利侵权案收到美国地方法院的裁定

2021年10月,VITAWORKS IP, LLC 和 VITAWORKS, LLC 作为原告在针对永安药业牛磺酸产品客户GLANBIA NUTRITIONALS(NA), INC 和 PRINOVA US, LLC 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向法庭提交动议要求将公司加为被告,起诉公司的牛磺酸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的9745258号(“第258号专利”)、9815778号(“第778号专利”)、9926265号(“第265号专利”)、10040755 号(“第755号专利”)、10961183号(“第183号专利”),专利主要涉及牛磺酸的制造工艺。

2022年1月21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国特拉华联邦地方法院民事诉讼传票及关于专利侵权的起诉状。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全力做好应诉工作。近日,公司收到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于2023年6月9日(美国时间)批准的《关于不侵犯10040755号和10961183号美国专利的规定和裁定》文件。具体:1、鉴于法院对第755号专利和第183号专利中使用的 “一种工艺 ”的解释,永安药业用于制造牛磺酸的工艺没有侵犯针对第755号专利和第183号专利所提出的指控;2、本规定将被纳入上述案件中的任何最终判决中;3、具体而言,在上述案件的剩余争议点得到解决后,法院应就修改的起诉状(案卷号第80号和第81号)中提出的第四和第五项指控作出不利于Vitaworks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4、各方规定,就既判力、间接禁止反言、争点排除、指控排除和 Kessler原则而言,根据本规定所作出的判决应构成对修改的起诉状中提出的第四和第五项指控的实体问题的最终判决;5、各方规定,各方针对第755号专利和第183号专利的指控和抗辩,包括关于侵权、无效和损害赔偿的指控和抗辩,不需要在根据法院当前的案件程序进程命令而需要送达的专家报告中进行处理;6、本规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最终判决生效后对权利要求解释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7、本规定也不影响被告提出任何抗辩的能力。

舒泰神终止投资设立四川全资子公司建设四川医药生产基地项目

舒泰神于2018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设立四川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并设立四川全资子公司, 实施建设医药生产基地项目。

2023年6月12日,舒泰神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决定终止“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四川舒泰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四川医药生产基地项目)。

上证e互动回复净流量涉及“人形机器人”“脑机”等概念 世运电路澄清仅是PCB

世运电路近期在上证e互动的问题回复涉及 “人形机器人”、“AI 服务器”、及“脑机”概念。

世运电路6月11日晚发布说明公告称,PCB电子产业的基础电子元件,虽然是根据客户需求的客制化产品,但不属于产品核心技术体现的零部件。公司一直专注于PCB研发、生产,目前没有从事“人形机器人”、“AI服务器”、及“脑机”等电子终端产品的生产业务,仅为电子终端产品提供其所需的PCB。

具体:公司目前没有从事“人形机器人”产品的生产业务,是为客户相关产品提供所需的PCB,目前处于打样阶段,公司尚未收到该产品投入市场的具体计划。公司没有从事“AI服务器”产品的生产业务,是为客户相关产品提供所需的PCB,目前处于小批量生产阶段,在公司营业收入占比极小。公司没有从事“脑机”产品的生产业务,是为客户相关产品提供所需的PCB,目前处于产品PCB设计验证阶段,公司尚未收到该产品投入市场的具体计划。

罗曼股份澄清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的“空间计算技术”与市场热点在应用场景、应用领域存差异

6月9日,罗曼股份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获得英国 HOLOVIS 22项专有技术的国内独家许可使用权,其中包含了空间计算技术。”

当日下午,罗曼股份股价出现异动,收盘时股价涨停。6月12日,罗曼股份盘中再次收获一个涨停。

6月11日晚间,罗曼股份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2月出资350万人民币与战略合作伙伴英国 HOLOVIS 共同组建上海霍洛维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上海霍洛维兹70%股份,并已完成出资。英国 HOLOVIS 尚未实缴出资,按照约定将于今年年内完成1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同时,公司已出资100万英镑获得英国 HOLOVIS 22项专有技术的3年国内独家许可使用权,并授权上海霍洛维兹使用。上海霍洛维兹主营业务为数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主要项目有:北京天文馆4D影院、克拉玛依科技馆4D影院及球幕影院、盐城黄海湿地博物馆及主题乐园等。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或其投资主体等,暂未广泛商用。2022年度上海霍洛维兹实现收入1525.52万元,仅占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4.88%,占比较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上证E互动回复中提及的“空间计算技术”与市场热点在应用场景、应用领域存在一定差异。

就此,证券日报采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王智斌律师表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第8条的规定,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等平台先行披露重大信息的,有信息披露违规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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