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3日,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0日,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本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17日,本基金的第四封闭期为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本基金第四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为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3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开放期内,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7亿元人民币。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过程中,当日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资产净值接近或达到7亿元的,基金将暂停申购并及时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申购并及时公告。

(2)若T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总规模不超过7亿元,则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T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7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当日暂停申购业务,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比例确认结果及暂停申购业务的具体事宜进行公告。投资者T+1日提交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对该申请确认失败,投资者可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7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赎回的有效金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对每笔申请处理的精度等原因,T日有效申请最终确认后的基金规模可能会略微超过7亿元。

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对本基金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小于一年为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等于一年为完整持有至少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2)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4)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算起。

(5)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8)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转出与基金份额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份额转出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9)对于存在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投资者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份额需按照具体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至少持有满一定期限,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6楼

联系人:周瑾芝

直销柜台电话:010-57307309

传真:010-57307388

公司网站:www.dxamc.cn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当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当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当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其中,年度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第8页共9页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风险提示: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兴兴福一年定开债券A(OTCFUND|007091)$$东兴兴福一年定开债券C(OTCFUND|015542)$$东兴兴利债券C(OTCFUND|00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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