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颖昕、杜红军、王保珍、陈远菊、谷硕、王欣、陈月玲与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袁明、陈友、肖寒梅、潘玲曼、欧阳建国、王红伟、颜小北、侯颂、李宁远、吴远亮、刘一平、王洋、贺磊、王健峰、王特、袁团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

袁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郭颖昕、杜红军、王保珍、陈远菊、谷硕、王欣、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友、潘玲曼、颜小北、侯颂、吴远亮、贺磊、王健峰、王特、袁团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上诉状。

一、郭颖昕、杜红军、王保珍、陈远菊、谷硕、王欣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同洲电子按照损失测算金额100%赔偿上诉人损失;3.改判袁明、陈友、肖寒梅、潘玲曼、欧阳建国、王红伟、颜小北、侯颂、李宁远、吴远亮、刘一平、王洋、贺磊、王健峰、王特、袁团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按照损失测算金额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如认定有相应赔偿责任,由袁明等人全部承担,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王特上诉请求:1.一审被上诉人交易行为均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因果关系,申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即使认定一审被上诉人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同洲公司对各一审被上诉人扣除系统风险后的损失承担比例 60%的赔偿责任太重,应该降低。3.上诉人作为非董事副经理,在董事会上只能列席且没有表决权,对同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例应低于监事,更应低于董事,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对同洲电子债务连带赔偿责任比例低于监事。4.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贺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潘玲曼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七、颜小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八、吴远亮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九、王健峰上诉请求:1.一审被上诉人交易行为均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因果关系, 申请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即使认定一审被上诉人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同洲公司对各一审被上诉人在扣除系统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对同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失败后的过度反应等因素后, 被告同洲公司应当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太重, 应该降低;3.上诉人作为非董事副经理, 在董事会上只能列席且没有表决权, 对同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例不应高于监事, 更不应高于董事,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对同洲电子债务连带赔偿责任比例低于监事;4.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十、侯颂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同洲电子按一审判决附表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十一、袁团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十二、陈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九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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