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相关要求,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环保”、“公司”)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按照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泰源环保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对泰源环保2022年度治理专项自查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查阅泰源环保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体持有人名册、历次年度报告、三会决议公告等,泰源环保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挂牌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属性为民营企业。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纯、潘海龙,潘镜羽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0017%,实际控制人于创始阶段取得控制权。公司挂牌后,实际控制人共变化0次。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陆纯,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4.456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2021年3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陆纯、潘海龙与潘镜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三年。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份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泰源环保公司内部制度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与内部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源环保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如下:
1、公司已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完善公司章程;
2、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制订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在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和颁布,通过遵守设立的规章制度和议事规则,构成严格的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三、机构设置情况
1、公司董事会共7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2人,其中2人担任董事。
经核查,2022年存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董事潘海龙、凌中分别担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2022年度不存在董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2、公司监事会共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2022年度不存在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均指定了负责人,成员具体情况如下: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王青(独立董事、召集人)、张雅(独立董事)、陆纯;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包括:
王青(独立董事、召集人)、张雅(独立董事)、潘海龙;提名委员会成员包括:张雅(独立董事、召集人)、王青(独立董事)、潘海龙;战略委员会成员包括:陆纯(召集人)、潘海龙、王青(独立董事)。
此外,公司还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配置专门人员2名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泰源环保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文件、履历表、相关声明及公司相关公告,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源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如下: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6、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况;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7、陆纯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潘海龙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8、经核查,公司财务负责人凌中先生具备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符合相关财务负责人的要求。
9、公司聘请了董事会秘书凌中先生,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期间正常履行相关职责。
10、经核查,董事长陆纯女士和总经理潘海龙先生为夫妻关系。董事潘镜羽为董事陆纯和潘海龙之女。公司董事长陆纯女士和财务负责人凌中先生不具有亲属关系。公司董事长陆纯女士未兼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潘海龙先生未兼任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不存在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具有亲属关系(不限于近亲属)的情况。
11、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投资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公司订立除劳务/聘任合同以外的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况。
13、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未发生董事连续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情形。
14、王青先生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张雅先生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不存在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超过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未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未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不
存在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不存在未及时向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或述职报告内容不充分的情形。
15、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情形;不存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情况。
16、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重大问题或看法与控股股东、其他董事或公司管理层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
五、决策程序运行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泰源环保相关三会召集程序、三会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相关披露公告、律师意见及查阅《公司章程》、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源环保决策程序运行情况如下:
1、公司2022年共计召开董事会5次、监事会6次、股东大会4次。
2、公司股东大会均按规定设置会场,不存在被投资者反映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不便利的情形。
3、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且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提前20日发出,符合相关规定。
4、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未提前15日发出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6、2022年公司股东大会未实行累积投票制。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存在实施过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8、公司在相关股东大会审议时,针对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披露。
9、公司股东大会存在需进行网络投票的情形,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核查,公司召开的4次股东大会均提供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0、股东大会不存在延期或取消情况。
11、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取消议案情况。
12、股东大会议案不存在被否决或存在效力争议情况。
13、董事会议案不存在被投反对或弃权票情况。
14、监事会议案不存在被投反对或弃权票情况。
六、治理约束机制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泰源环保相关定期报告、员工名册、律师意见及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源环保治理约束机制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1)通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人员履行职责;(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3)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4)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财务部门兼职;(5)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兼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1)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2)与公司共用和经营有关的销售业务等体系及相关资产;(3)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4)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1)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2)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3)其他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况。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1)通过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不正当影响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2)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1)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竞争;(2)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3)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4)代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干扰公司正常的决策程序。
6、公司监事会不存在曾经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监事会不存在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的
情况;监事会不存在曾经向董事会、股东大会、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泰源环保相关定期报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余额表、同时结合公司自查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源环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下:
1、2022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2、2022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3、2022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针对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未充分披露原因并履行替代方案或豁免承诺的审议程序;
(3)除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5、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公章的盖章时间早于相关决策审批机构授权审批时间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形。
7、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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