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月1日起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三点:

一是扩大险种适用范围。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

二是扩充投保人群。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体现了普惠性。同时对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三是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政策优惠参考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经过多年实践,政策效果初步显现。此次扩容反映了政策对保险行业的鼓励支持,引导人身保险行业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扩大商业健康险保障人群,同时有望推动保险公司进行更加市场化的重点产品开发,进一步提升健康险经营能力,对整个保险行业有积极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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