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重新上市第14.5.4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因低于面值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也就是退市进入新三板三个月后才能够提交重新上市申请。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三)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 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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