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7-07 来源:
〔2023〕120号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部分历史数据取值错误、部分参数重复取值等计算错误问题,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2020年度、2022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将部分人工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存在内部交易抵消错误,导致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牛俊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江滨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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