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控人偿还债务、虚构应收账款、虚构采购及分包业务 赛为智能及3责任被警告罚款430万元

7月18日,赛为智能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赛为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深圳证监局调查完毕。

经查明,赛为智能涉嫌存在: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12月27日,赛为智能向华兴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保理贷款。2020年1月6日,华兴银行向赛为智能发放贷款2.5亿元。2020年1月16-22日,周勇安排将上述贷款资金分多笔转出,用于协助华兴银行退出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上述占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合计288,548,077.53元。此外,2020年6月23日,赛为智能向关联方深圳昊天航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工程预付款,深圳昊天将该笔资金转至深圳市德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周勇对德昊小贷的债务。截至2022年6月27日,周勇等人已将上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赛为智能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占用资金合计303,548,077.5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5%。二、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导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12月26日,赛为智能向深圳昊天支付25,580,312.70元工程预付款,深圳昊天将上述资金转至赛为智能关联方深圳前海锦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月26-30日,前海锦祺将25,649,047.74元转回赛为智能,用于冲抵赛为智能长期挂账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通过上述手段,赛为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25,649,047.74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8,949,922.95元,虚增利润总额18,949,922.9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00%。三、虚构业务并确认收入、利润,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与广州高倬的采购业务。2019年11月15日,赛为智能与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赛为智能担任东莞光泰数据中心的施工总承包单位。11月21日,赛为智能与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倬)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广州高倬采购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所需设备。经查,赛为智能累计向广州高倬支付货款116,00万元,其中5000万元未用于购买相关设备,而是用于上述协助华兴银行退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违法事实一)。赛为智能将其中44,247,787.61元结转至工程成本,并根据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预算总收入、总成本的比例,虚增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2020年营业收入48,001,494.45元、营业成本44,247,787.61元、利润总额2,313,662.01元。(二)虚构与深圳昊天的分包业务。2019年12月10日,赛为智能与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赛为智能担任廊坊云风数据中心的施工总承包单位。12月20日,赛为智能与深圳昊天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昊天承包廊坊云风数据中心项目高压分包工程。2020年5月28日,赛为智能与深圳昊天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分包工程内容。经查,赛为智能累计向深圳昊天支付工程预付款96,204,323.55元,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用于上述协助华兴银行退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违法事实一)、偿还周勇对德昊小贷债务(违法事实一)、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等(违法事实二)。赛为智能将其中78,227,255.96元结转至工程成本,并根据廊坊云数据中心预算总收入、总成本的比例,虚增廊坊云风数据中心2020年营业收入82,806,257.24元、营业成本78,227,255.96元、利润总额2,094,813.56。赛为智能《2020年年度报告》合计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130,807,751.69元、营业成本122,475,043.57元、利润总额4,408,475.57元,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重分别约为8.33%、7.95%、6.95%。

周勇作为赛为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并组织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是赛为智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群仪时任赛为智能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28日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周勇资金占用事项并协助周勇寻找资金通道,安排人员伪造购销合同、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伪造入库单据等,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签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是赛为智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诚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7月15日任赛为智能财务总监,其自认在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根据宁群仪指示向会计师隐瞒深圳昊天与赛为智能的关联关系;审计机构关注到赛为智能与深圳昊天、广州高倬等业务存在异常,刘诚也认为存在问题,但未能勤勉尽责。刘诚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是赛为智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周勇向董事会隐瞒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赛为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周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万元;对宁群仪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刘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ST太安控股股东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偿余额近5亿元 双双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太安堂于7月18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分别向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太安堂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回复》公告中披露,太安堂集团作为ST太安的控股股东,在2019至2021年期间,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7日,太安堂集团尚未偿还的占用余额为49156.13万元。对于上述事项,太安堂集团未按规定告知ST太安及时进行公告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ST太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ST太安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要求太安堂集团对占用太安堂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

被诉侵犯原告独家总代理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金山办公及子公司被索赔1.5亿元

金山办公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知,北京冠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020年5月,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北京冠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数科OFD文档处理软件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数科OFD文档处理软件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四个行业,原告作为独家全国总代理,有效期限从2019年5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

2021年初,原告的潜在客户要求提供独家代理销售数科OFD的授权文件,原告即向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索要授权文件,但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时交付。且原告发现作为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金山办公在金融行业销售数科OFD产品。原告认为金山办公在金融行业销售数科OFD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金山办公作为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金山办公在金融行业的销售行为应视为两被告的共同销售行为,应参照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2倍销售价格让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行业原告享有独占销售权的期限内禁止两被告许可他人使用数科公司的 OFD 软件;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亿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皓宸医疗及子公司收法院《执行通知书》 要求执行近亿元贷款欠款承担迟延履行期利息费用

皓宸医疗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以及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大电气及融钰华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永大电气及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本次贷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智容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尹宏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致行动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温州银行向公司发送的通知,其已将编号为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确认及分期还款协议》,公司将在两年时间内分期归还17,349.00万元本金并于2023年12月20日到期日前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欠息,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9989万元。

皓宸医疗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融钰华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执行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钰华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述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皓宸医疗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融钰华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目前皓宸医疗正在与法院进行积极沟通,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积极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妥善解决上述账户被冻结事宜。

华宇软件:犯单位行贿罪300万罚金已缴 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华宇软件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邵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决书已生效,华宇软件、邵学近日已依据判决结果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300万元、30万元。

华宇软件根据判决结果已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0.3%,公司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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