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子公司新龙矿业发生冒顶事故致1人死亡临时停产整顿

湖南黄金于7月20日收到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临时停产的报告。

2023年7月19日,湖南黄金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井下采掘工程承包方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新龙矿业项目部一名员工在本部井下进行出渣作业时,作业面发生冒顶,事故造成浙江宝树一名员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公司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新龙矿业及时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停产整顿。目前,新龙矿业正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分析,各项处置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2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主要从事黄金、锑及其他有色金属的开采、矿产品收购、销售等业务。截至2023年3月31日,新龙矿业本部总资产92,729.78万元,净资产77,122.37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9975.47万元,净利润1352.3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方及董事长夫妇占用公司资金1300多万元且未披露 申科股份及4责任人收证监局警示函

申科股份于7月1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何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1月-2023年4月,公司关联方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1,926,232.55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建南及配偶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267,190.18元。上述占用资金均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建南、财务总监谢昶和董事会秘书蔡靓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申科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何建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申科股份、何建东、何建南、谢昶和蔡靓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9笔共计568.5万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 ST浩源被责令改正3责任人被监管谈话

ST浩源及相关人员于7月19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ST浩源于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发生的采购安全评估、培训等相关服务的9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 公司未及时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并对相关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

杜刚作为ST浩源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学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新疆证监局决定对ST浩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杜刚、沈学锋、张园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棒杰股份董事长陈剑嵩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陕西证监局拟对其罚没63.8万元

棒杰股份于5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告知书的公告》,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因涉嫌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7月20日,公司接到陈剑嵩通知,获悉其于近日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该事先告知书,陕西证监局拟决定:没收陈剑嵩违法所得138,477.85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凯中精密副总经理邓贵兵违规超额减持公司股份收证监局警示函

凯中精密副总经理邓贵兵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邓贵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邓贵兵作为凯中精密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2月2日至3月2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27,627股,超过邓贵兵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邓贵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ST交昂医养板块孙公司接到部分民非机构违约告知函及解除合同通知书

7月6日,交大昂立下属孙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南京侨馨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上海瑞通护理院《关于郑重告知贵司严重违约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告知函》,认为霍尔果斯仁恒医养存在违约行为。上述各民非机构声称自 2022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明显减弱,尤其在“财务管理”、“形象策划及营销推广”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未能及时响应机构的服务需求,提供的管理服务亦未能满足机构需求。特别是在2023年3月份以来,与机构对接并常年向其提供管理服务的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专家团队陆续离职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没有指派任何医养行业内的专家向机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停止履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管理咨询服务义务,导致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缺位,日常运营遇到极大困难。《违约告知函》中各民非机构认为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的行为已构成《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根本违约,各民非机构有权不予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直至霍尔果斯仁恒医养重新按约全面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并得到各民非机构的书面认可。并要求霍尔果斯仁恒医养在函件发出后10日内给予各民非机构资金支持或退还部分管理咨询费用及保留要求霍尔果斯仁恒医养返还管理咨询服务费,追究违约责任,行使提前终止/解除“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权利。

7月18日,霍尔果斯仁恒医养收到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南京侨馨护理院《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面通知解除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4家民非机构认为在其发出《违约告知函》催告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仍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机构只能另行聘请专家提供相应的管理咨询服务。4家民非机构认为,霍尔果斯仁恒医养构成对《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通知霍尔果斯仁恒医养解除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同时保留向霍尔果斯仁恒医养追索由于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的权利。

根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霍尔果斯仁恒医养根据各民非机构的规模、向各民非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各民非机构的经营情况收取管理咨询服务费。管理咨询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管理服务费、运营管理咨询费。1、基础管理服务费:霍尔果斯仁恒医养根据其向各民非机构提供基础服务收取基础管理服务费,基础管理服务费执行固定收费,即按各民非机构实际经营情况固定计取,以各民非机构运营床位数为标准,每张床位收取100元/月的基础管理服务费。2、运营管理咨询费:运营管理咨询费以霍尔果斯仁恒医养为各民非机构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各民非机构的经营规模、所在区域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定收费,以各民非机构月营业收入指标为基础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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