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若该条设定的有关基础事实得到证明,就可以推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十九条则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可以就投资者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提出反证,以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包括“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情形。

      实践中,通常以股价及股票大盘指数和其所属行业板块指数等相关数据的变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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