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未名对北科的控制点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4.合营公司的资产抵押担保;5.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6.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增加和变更;7.总经理的任免。


删掉了第七条


就是说北科要干大事,未名需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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